非經常性損益:不可忽視的“角落”
非經常性損益,是企業發生的與經營業務無直接關系,以及雖與經營業務相關,但其性質、金額或發生頻率影響了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項收入、支出。比如,企業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等取得的收入,獲得的政府補助,確認的債務重組損益、資產置換損益等,都屬于非經常性損益。如果企業某一年度取得高額非經常性收入,可能導致企業當年無法滿足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需要引起企業的關注。前不久,某上市公司就遇到這樣的問題。
案例:投資收益過高,不符合高新條件
最近,上市公司G公司發布了《關于因稅收優惠政策不被稅務部門認可致公司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稅率調整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根據《公告》,2022年G公司因股權轉讓產生投資收益,稅務部門認定,在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G公司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同期總收入的比例未達60%,調整其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5%,并重新計算企業2022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
《公告》顯示,G公司于2020年通過高新技術企業重新認定,可以在2020年—2022年繼續享受國家關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20年度、2021年度,G公司均適用15%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022年度G公司適用15%的稅率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并在其《2022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了當年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所得稅費用和應繳所得稅稅額等情況。
G公司在《公告》中披露,企業按照稅務部門要求,適用25%的稅率計算繳納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重新調整后的應繳企業所得稅金額與G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披露的金額相比,增加了1521.82萬元。目前,G公司已完成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適用25%的稅率全額繳納企業所得稅4324.36萬元。
分析:收入占比是高新認定關鍵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需要同時滿足8個條件,高新收入占比就是其中一個——企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進一步明確,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對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應屬于規定的范圍。總收入是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列舉了9項應計入收入總額的項目,即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筆者查閱G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發現,2022年,G公司營業收入190434.09萬元,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合計34172.44萬元,其中包括G公司2022年轉讓下屬子公司股權產生的大額投資收益30221.73萬元。G公司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屬于轉讓財產收入,因此應當計入當期收入總額。經計算,G公司2022年度的投資收益金額較大,企業當期總收入金額較高,進而導致企業當期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同期總收入的比例未達到60%的要求,因此無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提醒:考慮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的影響
實務中,像G公司這樣因發生非經常性收入影響稅收優惠享受的情況,并非孤例。
2022年底,武漢某上市公司發布公告稱,其位于貴州的下屬子公司2020年權益性投資收益金額較大,導致其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比例不足70%,不符合設在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要求,最終補繳稅款近1500萬元,并繳納滯納金。
在高新技術企業、西部大開發等稅收優惠政策中,相關收入占比往往是政策適用條件之一。雖然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的發生頻次相對較低,但是部分項目的單次發生金額卻比較高,對企業的總收入產生較大影響,進而影響收入占比的計算。基于此,筆者建議企業在經營決策過程中,充分考慮并測算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對企業稅收優惠享受的影響,基于生產經營目標,在合理范圍內對相關決策進行調整,確保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等稅收優惠政策,取得相應資格認定是重要前提。合規獲取相應資格認定后,企業需要結合當年生產經營情況持續關注自身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條件,避免因不符合相關條件,出現誤享稅收優惠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