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殘疾人、孤老人員和烈屬有哪些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6]947號)文件規定:“一、持有區縣以上民政部門、殘聯有效證件或證明的烈屬、孤老人員和殘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別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獨立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在生產經營中需雇請雇員的,雇員中殘疾人員比例為30%以上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
三、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人員的具體范圍包括:
(一)殘疾人:是指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綜合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員。(二)孤老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義務人的老年人。
(三)烈屬:是指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2.有兩個任職受雇單位,如何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7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辦理上述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只能選擇從其中一處扣除。
3.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的保險產品范圍是什么?
答:根據《關于進一步明確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保險產品范圍的通知》(財稅〔2022〕21號)規定:“《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關于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規范和條件”中所稱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其具體產品類型以及產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條款由銀保監會商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新的產品發布后,此前有關產品的規定與新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4.學生參加實習所得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07號)規定:“一、……對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實習生取得的符合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報酬,企業應代扣代繳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款。
二、本通知所稱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職教中心)和技工學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職業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