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咨詢
“購買方為企業”具體指哪些?
時間:2017-07-12 10:45:56 點擊:
620
問:文件規定為企業,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如醫院、學校、協會等是否不在規定范圍內?境外單位無法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可否不填?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個人消費者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應提供哪些信息?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社會組織等納稅人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辦理稅務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6〕121號)規定,對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機構編制、民政部門登記設立并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以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其納稅人識別號,按照現行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發放稅務登記證件。對已在機構編制、民政部門登記設立并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稅務部門應積極配合登記機關逐步完成存量代碼的轉換工作,實現法人及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稅務部門的全覆蓋。
因此,雖然法人及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已經全覆蓋,但根據16號公告規定,很明顯文件中的企業指的是在工商部門登記的企業,屬于營利性組織,不包括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不適用給政府機構及事業單位中的非企業單位開具發票情形。但如果這些單位涉及涉稅事項需要取得發票的,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議也要求其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醫院、學校、協會等要看其登記時的主體性質,有可能是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也有可能是非企業單位。非企業單位不適用公告規定,但如前述建議,只要其需要發票的,建議要求其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境外單位無法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可以不填。
關于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個人消費者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應提供哪些信息詳見以下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附件《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二章第一節第三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購買方名稱(不得為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等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社會組織等納稅人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辦理稅務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6〕121號)規定,對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機構編制、民政部門登記設立并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以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其納稅人識別號,按照現行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發放稅務登記證件。對已在機構編制、民政部門登記設立并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稅務部門應積極配合登記機關逐步完成存量代碼的轉換工作,實現法人及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稅務部門的全覆蓋。
因此,雖然法人及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已經全覆蓋,但根據16號公告規定,很明顯文件中的企業指的是在工商部門登記的企業,屬于營利性組織,不包括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不適用給政府機構及事業單位中的非企業單位開具發票情形。但如果這些單位涉及涉稅事項需要取得發票的,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議也要求其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醫院、學校、協會等要看其登記時的主體性質,有可能是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也有可能是非企業單位。非企業單位不適用公告規定,但如前述建議,只要其需要發票的,建議要求其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境外單位無法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可以不填。
關于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個人消費者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應提供哪些信息詳見以下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附件《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二章第一節第三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購買方名稱(不得為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等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