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新準則下年報的新看點
為配合新會計準則的施行,保證上市公司、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以下簡稱“擬上市公司”)財務會計信息披露質量,中國證監會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一一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證監發[2001]160號)(以下簡稱“第15號規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一一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證監發[2001]11號)(以下簡稱“第9號規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1號一一非經常性損益》(證監會計字[2004]4號)(以下簡稱“第1號規定”)進行了修訂,并予以發布。修訂后的規定適用于按新會計準則編制并披露財務報告的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本文欲逐一對其中的變化做出說明。
一、《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一一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2007年修訂)
修訂后的第15號規定是對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披露的最低要求。該規定指出,不論是否有明確要求,凡對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財務信息,公司均應予以充分披露。某些具體要求對公司確實不適用的,公司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適當修改。修訂后的第15號規定要求,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公司,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體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對公司財務報告有重大影響的聯營公司、合營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也應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關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會計處理,修訂后的第15號規定首次做出了明確規定。公司應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披露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主要交易安排及其會計處理。涉及非金融資產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參照上述兩辦法的有關規定,披露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主要交易安排及其會計處理。同時,應詳細說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破產隔離條款。公司作為發起機構對特定目的主體具有控制權的,或者雖然不具有控制權但實質上承擔其風險的,應當披露特定目的主體名稱及主要財務信息,對作為證券化標的資產的金融工具,應說明公司是否轉換了與該金融工具所有權有關的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并說明該金融工具是全部還是部分符合終止確認條件。
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 9號——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 (2007年修訂)
根據修訂后的第9號規定的要求,上市公司在編制招股書、年報、中期報告時,應分別列示按全面攤薄法和加權平均法計算的凈資產收益率,以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般收益。并且在計算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這兩大指標時應剔除少數股東收益和少數股東權益。具體說明如下:全面攤薄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公式為:全面攤薄凈資產收益率=歸屬于公司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或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司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歸屬于公司普通股股東的期末凈資產。其中,“歸屬于公司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不包括少數股東損益金額:“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公司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以扣除少數股東損益后的合并凈利潤為基礎,扣除母公司非經常性損益(應考慮所得稅影響)、各子公司非經常性損益(應考慮所得稅影響)中母公司普通股股東所占份額:“歸屬于公司普通股股東的期末凈資產”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金額。
例:某上市公司2006的凈利潤1 732萬元(未扣減本期的非經常性損益),本期的非經常性損益為265萬元。凈資產總額46 980萬元(不含少數股東權益)。按上述公式計算的全面攤薄凈資產收益率=(1 732-265)÷46 980=3.12%
在新會計準則下,每股收益指標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久抗墒找娴挠嬎愎綖椋夯久抗墒?歸屬于公司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或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權平均數。
例:甲上市公司2006年初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為20 000萬股;3月2日新發行普通股9 000萬股;12月1日回購普通股3 000萬股,以備將來獎勵職工用。甲公司當年實現凈利潤5 700萬元。
該公司基本每股收益=5700÷(20 000×12÷12+9000×10÷12-3 000×1÷12)=0.209(元)
對普通投資者來說,稀釋每股收益是個新名詞。上市公司存在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應當分別調整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報告期凈利潤和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并據以計算稀釋每股收益。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是指假設當期轉換為普通股會減少每股收益的潛在普通股。潛在普通股,則是指賦予其持有者在報告期或以后期間享有取得普通股權利的一種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轉債、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在存在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情況下,應根據基本每股收益的公式進行調整:
1、分子的調整。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應當根據下列事項對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進行調整:(1)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2)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時將產生的收益或費用。上述調整應考慮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2、分母的調整。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應當為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與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的加權平均數之和。
例:甲公司2005年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5 400萬元,期初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4 000萬股,年內普通股股數未發生變化。2005年1月2日公司按面值發行600萬元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票面利率為4%,每100萬元債券可轉換為110萬股面值為1元的普通股。所得稅稅率為33%.假設不考慮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負債和權益成份之間的分拆。則 2005年每股收益為:
基本每股收益=5 400÷4 000=1.35(元)
增加的凈利潤=600×4%×(1-33%)=16.08(萬元)
增加的普通股股數:600÷100×110=660(萬股)
稀釋的每股收益;(5 400+16.08)÷(4 000+660)=1.16 (元)
3、值得注意的是,對于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一般無需調整作為分子的凈利潤金額,只需按照下列步驟對作為分母的普通股加權平 均數進行調整:(1)假設這些認股權證、股份期權在當期期初(或晚于當期期初的發行日)已經行權,計算按約定行權價格發行普通股可取得的收入金額。(2)假設按照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發行普通股,計算需發行多少普通股能夠帶來上述相同的收入。(3)比較股份期權、認股權證形式將發行的普通股數與按照平均市場價格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差額部分相當于無對價發行的普通股,作為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的凈增加數。
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按照其稀釋程度從大到小的順序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直至稀釋每股收益達到最小值。
例:甲公司2005年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400萬元,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為1 000萬股,該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為4元。年初,該公司對外發行100萬份認股權證,行權日為2006年3月1日,每份認股權證可以在行權日以3.5元的價格認購本公司1股新發的股份。那么,2005年度每股收益為:
基本每股收益=400÷1 000=0.4(元)
增加的普通股股數=100-100×3.5÷4=12.5(萬股)
稀釋的每股收益=400÷(1 000+12.5)=0.395(元)
在新準則下,合并利潤表中的凈利潤不再扣除少數股東損益,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股東權益(即凈資產)包括少數股東權益。由于少數股東損益和少數股東權益“移位”,新舊準則下的合并凈利潤和凈資產并不具可比性。因此,在計算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兩大業績指標時剔除這一變化帶來的影響,將真實反映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兩大指標計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
三,《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 1號——非經常性損益》(2007年修訂)
中國證監會本次結合新會計準則中相關規定的變化,對第1號規定中的非經常性損益做出了修訂。所謂非經常性損益是指公司發生的與主營業務和其他經營業務無直接關系,以及雖與主營業務和其他經營業務相關,但由于該交易或事項的性質、金額和發生頻率,影響了正常反映公司經營、盈利能力的各項交易、事項產生的損益。
與2004年1月的修訂稿相比,此次修訂后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增至15項。其中,新增5項,剔除4項。剔除的4項分別為:
?。?)短期投資損益,
(2)以前年度已經計提各項減值準備的轉回;
(3)資產置換損益;
?。?)比較財務報表中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期間凈利潤的追溯調整數。
其中,短期投資料目已變更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新增的5項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分別是:
?。?)企業合并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時應享有被合并單位可辯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產生的損益;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益;
?。?)企業重組費用(如安置職工的支出、整合費用等);
(4)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當期凈損益;
(5)與公司主營業務無關的預計負債產生的損益。此次修訂保留的10個非經常性損益項目中也有部分內容作了調整,比如“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其他長期資產產生的損益”統一稱為“非流動資產處置損益”:“各種形式的政府補貼”修訂為“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但與公司業務密切相關,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定額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補助除外”。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在編報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或發行證券的申報材料時,應對非常性損益項目內容及金額予以充分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