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會計準則相關問題分析(一)
房地產企業利潤不會劇增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的或為銷售而正在開發的商品房和土地,屬于企業的存貨,只有轉化為產品出售才能實現利潤,如此一來,原來輿論估計2007年新準則實施會使房地產公司賬面出現巨額利潤的期望落空。
商業類公司的地產也不能立即體現賬面價值。在實用新準則時,原固定資產轉化為投資性房地產,供應價值高于賬面價值部分,只能調整期初所有者權益,不能調整當期損益。
例如,某上市公司現有一項房地產轉為投資性房地產,賬面價值2000萬,公允價值為4500萬。如果直接一次性劃轉,增值2500萬只能增加期初所有者權益,不能增加準則實施后的利潤。但企業可以采取第一次按2200萬劃轉,以后各期慢慢高估致4500萬,就可以將2300萬作為利潤在以后各期根據需要慢慢釋放出來,同時面對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波動的風險也會應對自如。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定義是: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者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準則指南也將明確規定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企業通常應當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計量,只有存在確鑿證據表明其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才允許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企業將地產轉化為投資性房地產并不容易。準則指南對原來自用的房產轉為投資性房地產按公允價值模式計量也作為嚴格的限制,同時對轉換當日賬務處理作了明確規定。
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同時,在目前房地產價格高位運行的環境下,將部分房地產原來按成本計量轉為投資性房地產按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會使部分企業期初所有者權益增加,但公允價值的下降的機率加大也會使未來的業績風險加大。
此外,為了避免利用準則變更操縱利潤,準則指南也將明確規定轉換日自用房地產或存貨由成本計量轉換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小于原賬面價值的差額直接計入當期損失,公允價值大于原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資產公積(其他資產公積)計入期初所有者權益,不能確認為變更當期的收益。
當然,企業在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時可以通過穩鍵的做法,將公允價值慢慢釋放為企業的利潤。
債務重組有可能成為調控利潤手段
債務重組曾經在上市公司重組中發揮重大作用,后一度被叫停,沖回部分只能計入資本公積,但新準則又允許計入利潤。
準則對債務重組重新作了定義,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新準則對債務人的影響最大,原準則債權人在金額上的讓步,債務人不能確認為收益,只能確認為資本公積。新準則規定債務人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超過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同時將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超過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產轉讓收益。
按新規定,一些無力清償債務的公司,一旦獲得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將直接反映在當期利潤表中,可能極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水平。因此,值得投資者關注那些經營業績較差,負債金額較高,或控股股東比較有實力的公司,都有可能獲得債權人或大股東的債務豁免。
例:甲公司因購貨原因于2007年1月1日產生應付乙公司賬款100萬元,貨款償還期限為3個月。2007年4月1日,甲公司發生財務困難,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經與乙公司協商進行債務重組。雙方同意:
以甲公司的一項設備抵償債務。假設設備原值為70萬元,已提累計折舊20萬元,凈值50萬元,公允價值為80萬元。假定上述資產均未計提減值準備,不考慮相關稅費。
計算(債務人):
固定資產處置收益=80-50=30萬元
債務重組利得=100-80=20萬元
股票期權和業績掛鉤
新準則中借鑒美國做法,把企業通過股票期權等權益工具對職工實行激勵應作為企業換取一項服務的成本費用,使股票期權和直接業績掛鉤,對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影響重大。
我國《證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規定,企業可以通過股票期權等權益工具對職工實行激勵的辦法,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也允許建立股權激勵機制。企業授予職工股票期權、認股權證等衍生工具或其他權益工具以換取職工提供的服務,從而實現對職工的激勵或補償,實質上屬于職工薪酬的組成部分。
新準則對于權益結算的涉及職工的股份支付,要求按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確定成本費用和相應的資本公積,不確認其后續公允價值變動;對于現金結算的涉及職工的股份支付,應按當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確認成本費用和相應的應付職工薪酬,在可行權日之后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開始大力推行股票期權激勵制度。在一定意義上從制度上促進了經濟的發展。股票期權的本意是通過“公司業績—股票價格—高層管理人員回報”的聯系,建立起一套科學的激勵制度,促使經營者將自身利益與公司長遠利益緊密結合,解決“內部人控制”問題。
而通過實證分析為激勵公司管理層而設計的股票期權制度往往也成了公司造假的直接動力。2001年下半年,美國資本市場接連發生了以安然、環球電信、世通、施樂財務造假為代表的丑聞事件,使美國國內引發了對股票期權的質疑,要求改革股票期權的呼聲也越來越高。作為一種長期激勵機制,股票期權本身是具有創新性的,它能充分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將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經營者個人利益結合起來,鼓勵他們更多關注公司的長期持續發展。美國的問題是授予高管股票期權的比例過高,濫用期權導致對公司或股東利益受損,在我國的目前現實情況則是管理層持股比例過低,這種促使管理層造假的沖動目前還不是太嚴重。
新準則的規定,尤其是對和業績掛鉤的股票期權變成了一把雙刃劍,可能會避免美國資本市場上企業高管為了獲取高額的期權回報而大肆造假的行為發生,但這需要監管部門的強有力的監管。否則,也不排除在國有持股占控股地位比較普遍的上市公司中管理層為短期利益造假的沖動更加劇烈。
研發企業無形資產高估可能性增大
對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計量原準則規定:對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但是,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新準則的規定:對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取消了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按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實際成本的規定。
從前幾年出現大量掏空上市公司的現象來看,絕大部分都是通過高估或低估資產來達到的。公允價值計量的引入,在目前評估業還沒有很好規范的情況,這一規定的取消意味著無形資產價值的評估可能更象一匹脫韁之馬,一方面高估無形資產虛增上市公司帳面價值,一旦企業經營不善上市公司失去清算價值,使投資者投資上市公司血本無歸;另一方面高估無形資產更會成為掏空上市公司的利器。
對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原準則規定:對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只將其研發成功后申請專利所發生的律師費和注冊費計入無形資產成本。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新準則把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滿足一定條件的,可以確認為無形資產。這一規定的修改,對那些研發及創新能力強的公司影響是很大的,尤其是涉及信息技術產業的上市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