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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制度

        財政部關于印發《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

        發文文號:財會[2001]49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時間:2006-02-11 15:46:11    點擊: 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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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務院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 局,有關金融機構:
          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范金融企業的會 計核算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我部制定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現予印發。《金融企 業會計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暫在上市的金融企業范圍內實施。同時,也鼓勵其他股份制 金融企業實施《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附件: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金融企業(簡 稱金融企業, 下同),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期貨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
          第三條  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持續、正常的經營活動為前提。
          第四條  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 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 歷起訖日期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
          本制度所稱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條  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金融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 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在境外設立的中國金融企業向國內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六條  金融企業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七條  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 、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二)金融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和經濟現實進行會計核算,不應當僅僅按照 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三)金融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反映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 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 ,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 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五)金融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核算,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 相互可比。
          (六)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 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 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九)金融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 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十)金融企業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各項財產如果發生減值, 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 定者外,金融企業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十一)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也不得少 計負債或費用。
          (十二)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僅與本 會計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與幾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資 本性支出。
          (十三)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 ,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做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 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對于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 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至于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第八條  金融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 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辦法。

          第二章  資    產
          第九條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 ,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金融企業的資產應按流動性進行分類,主要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和其他資產。
          從事存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還應按發放貸款的期限劃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 貸款。

          第一節  流 動 資 產
          第十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耗用的資產。
          第十一條  金融企業的流動資產,主要包括庫存現金、存放款項、拆放同 業、貼現、應 收利息、應收股利、應收保費、應收分保款、應收信托手續費、存出保證金、自營證券、清 算備付金、代發行證券、代兌付債券、買入返售證券、短期投資、短期貸款等。
          (一)存放款項,是指金融企業在中央銀行、其他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存入的用于支 付清算、提取及繳存現金的款項,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繳存中央銀行的準備金存款等 ,包括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和存放同業款項。存放款項,應按實際存放的金額入賬。
          (二)拆放同業,是指金融企業因資金周轉需要而在金融機構之間借出的資金頭寸。資 金拆放應按實際拆出的金額入賬。
          (三)貼現,是指金融企業向持有未到期商業匯票的客戶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貼現的款 項。金融企業辦理貼現,應按票面金額入賬。
          (四)應收利息,是指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及購買債券等,按照適用利率和計息期限計算 應收取的利息以及其他應收取的利息。應收利息應按當期發放貸款本金、購買債券面值等和 適用利率計算并確認的金額入賬。
          (五)應收股利,是指金融企業因股權投資而應收取的現金股利。應收股利應按當期應 收金額入賬。
          (六)應收保費,是指金融企業應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費。應收保費應按當期 應收金額入賬。
          (七)應收分保款,是指金融企業之間開展分保業務發生的各種應收款項。應收分保款 應于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分保業務賬單標明的金額入賬。
          (八)應收信托手續費,是指從事信托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收的各項手續費。應收信托手 續費應按當期應收的手續費金額入賬。
          (九)存出保證金,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交存的保證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存出分保準 備金、存出理賠保證金、存出共同海損保證金、存出其他保證金等。存出保證金應按實際存 出的金額入賬。
          (十)自營證券,是指金融企業為了獲取證券買賣差價收入而買入的、能隨時變現的且持有 期間不準備超過1年或雖不能隨時變現但其發行期或購入至到期日的剩余期限不滿1年(含1 年)的股票、債券、基金和權證等經營性證券。自營證券應當按照清算日買入時的實際成本 入賬。實際成本包括買入時成交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
          (十一)清算備付金,是指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為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與交收而存 入指定清算代理機構的款項。清算備付金應按實際交存的金額入賬。
          (十二)代發行證券,是指金融企業接受委托代理發行的股票、債券等。代發行證券應當按 照承銷合同規定的價格入賬。
          (十三)代兌付債券,是指金融企業接受委托代理兌付債券而實際支付或墊付的款項。 代兌付債券應按實際兌付的金額入賬。
          (十四)買入返售證券,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進行證券回購業務而融出的資金。買入返 售證券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入賬。
          (十五)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債券等。
          1.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量。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 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 作為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等 ,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
          (2)收到投資者作為投入資金的債券等,如為短期投資,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短期 投資初始投資成本。
          2.短期投資的利息,應當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已記入“應收利息 ”的除外。
          3.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時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
          4.處置短期投資時,應當將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等的差額,確認為當 期投資損益。

          第二節  貸    款
          第十二條  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借款人提供的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 付息的貨幣資金。
          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主要包括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一)短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發放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 貸款,包括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進出口押匯等。從事信托業務的金 融企業用自有資金發放的1年期(含1年)以內的貸款也包括在內。
          短期貸款本金按實際貸出的貸款金額入賬。期末,按照貸款本金和適用的利率計算應收利息 。抵押貸款應按實際貸給借款人的金 額入賬。
          (二)中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各種貸 款。
          (三)長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各種貸款。
          第十三條  金融企業發放的中長期貸款的核算,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本息分別核算。金融企業發放的中長期貸款,應當按照實際貸出的貸款金額入賬 。期末,應當按照貸款本金和適用的利率計算應收取的利息,并分別貸款本金和 利息進行核算。
          (二)商業性貸款與政策性貸款分別核算。
          (三)自營貸款與委托貸款分別核算。自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 放的貸款,其風險由金融企業承擔,并由金融企業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貸款是指委托人提 供資金,由金融企業(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而 代理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其風險由委托人承擔。金融企業發放委托貸款時, 只收取手續費,不得代墊資金。金融企業因發放委托貸款而收取的手續費,按收入確認條件 予以確認。
          (四)應計貸款和非應計貸款分別核算。非應計貸款是指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沒有 收回的貸款。應計貸款是指非應計貸款以外的貸款。當貸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時,應單 獨核算。
          當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時,應將已入賬的利息收入和應收利息予以沖銷。
          從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后,在收到該筆貸款的還款時,首先應沖減本金;本金全部收回 后,再收到的還款則確認為當期利息收入。
          第十四條  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應當在期末按本制度規定計提貸款損失準 備。
          在資產負債表中,應計貸款與非應計貸款應當分別列示。
          第三節  長 期 投 資
          第十五條  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準備超 過1年(不含1 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債券投資、其他債權投資和其他 長期投資。
          長期投資應當單獨核算,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十六條  金融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核算:
          (一)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按照初始投資成本入賬。
          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 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按實 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后的差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劃出單位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 本。
          3.以非現金資產換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 為初始投資成本。
          4.以債轉股的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債轉股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 資成本。
          (二)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
          金融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 本法核算;金融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 用權益法核算。通常情況下,金融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 0%以上,或雖投資不足20%但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金融企業對其他單位的 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以下,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雖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 額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采用成本法核算時,除追加投資(例如,將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轉為投資)或 收回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應當保持不變。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 金股利,作為當期投資收益。
          (四)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投資最初以初始投資成本計量,以后根據投資企業享有被投資 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1.采用權益法核算時,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作 為股權投資差額處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期限,合同規定了投資期限的,按投資期限攤銷。合同沒有規定投 資期限的,初始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超過10年 的期限攤銷;初始投資成本低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低于10 年的期限攤銷。
          2.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應當在取得股權投資后,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 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的份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不屬于投資企業的凈 利潤除外),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并作為當期投資損益。金融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 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減少投資的賬面價值。金融企業在確認被投資單位發 生的凈虧損時,應以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如果被投資單位以后各期實現凈利潤,投 資的企業應在計算的收益分享額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以后,按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 的金額,恢復投資的賬面價值。
          金融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計算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和確認投資損益時,應當以取得 被投資單位股權后發生的凈損益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的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 動,也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
          3.因追加投資等原因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從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應當自實際取得對 被投資單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對被投資單位實施重大影響時,按經追溯調整后股權投資的賬 面價值加上追加投資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 份額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并按本制度的規定攤銷,計入損益。
          金融企業因減少投資等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應當 中止采用權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新的投資成本。其后,被 投資單位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時,屬于已記入投資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新的投資成本 的收回,沖減投資成本。
          (五)金融企業改變投資目的,將短期投資(含自營證券)劃轉為長期投資,應按短期 投資(含自營證券)的成本與市價孰低結轉,并按此確定的價值作為長期投資新的投資成本 。擬處置的長期投資不調整至短期投資(含自營證券),待處置時按處置長期投資進行會計 處理。
          (六)處置股權投資時,應將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等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 損益。
          第十七條  金融企業的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核算:
          (一)長期債權投資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以現金購入的長期債券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 減去已到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 費用金額較小,可以直接計入當期投資收益,不計入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按期計算確認利息收入。
          長期債券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減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未到期債券利息 和計入初始投資成本的相關稅費,與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券溢價或折價;債券的溢 價或折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攤銷。攤銷方法可以采用直線法,也 可以采用實際利率法。
          (三)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金融企業,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購買以及轉換為股份之前, 應按一般債券投資進行處理。當金融企業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投資轉換為股份時 ,應按其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后的余額,作為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四)處置長期債權投資時,按實際取得的價款與長期債權投資賬面價值等的差額,作 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十八條  金融企業的長期投資應當在期末時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 孰低計量。

          第四節  固 定 資 產
          第十九條  金融企業的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年限超過1年;
          (三)單位價值較高。
          第二十條  金融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定義,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 ,制定適合于 本企業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作為 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的依據。
          金融企業制定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預計 凈殘值(預計殘值減去預計清理費用,下同)、折舊方法等,應當編制成冊,并按照管理權限 ,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行長(經 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同時備置于金融 企業所在地,以供投資者等有關各方查閱。金融企業已經確定并對外報送,或備置于金融企 業所在地的有關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預計凈殘值、預計使用年限、折舊方法等,一 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仍然應當按照上述 程序,經批準后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一條  金融企業取得固定資產時,應按取得時的成本入賬。取得時 的成本包括買 價、進口關稅、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 支出。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一)購置的不需要經過建造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 運輸費、安裝成本、交納的有關稅金等作為入賬價值。
          如果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按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對 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 支出,作為入賬價值。
          (三)收到投資者作為投入資金投入的固定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四)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 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如果融資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于或小于30% 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五)在原有固定資產的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包括技術改造、更新改造等,下同 ),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由于改建、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 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入賬價值。
          (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賬面價 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七)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 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 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 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3.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 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八)盤盈的固定資產,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 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 ,作為入賬價值。
          (九)經批準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賬面價值加上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 等相關費用,作為入賬價值。
          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中,還應當包括金融企業為取得固定資產而交納的契稅、耕地占用稅、 車輛購置稅等相關稅費。
          第二十二條  金融企業為在建工程準備的各種物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 買價、增值稅 額、運輸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實際成本,并按照各種專項物資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資,轉作本企業庫存材料的,按其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轉作 庫存材料。如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應按減去增值稅進項稅額后的實際成本 或計劃成本,轉作庫存材料。
          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的工程物資,減去保險公司、過失人賠償部分后的差額,工程 項目尚未完工的,計入或沖減所建工程項目的成本;工程已經完工的,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 。 
          第二十三條  金融企業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的建 筑工程、安裝 工程、技術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項目較多且工程支出較大的金融企業,應當按照 工程項目的性質分項核算。
          在建工程應當按照實際發生的支出確定其工程成本,并單獨核算。
          第二十四條  金融企業的自營工程,應當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資、直接 機械施工費等 計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金融企業,按照應當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計量。設備安裝工程,按 照所安裝設備的價值、工程安裝費用、工程試運轉等所發生的支出確定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條  金融企業的在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試運轉所 發生的凈支出 ,計入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 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 售收入或按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條  金融企業的在建工程發生單項或單位工程報廢或毀損,減去 殘料價值和過 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繼續施工的工程成本;如為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 毀損,或在建工程項目全部報廢或毀損,應將其凈損失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第二十七條  金融企業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 辦理竣工決算 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 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并按本制度關于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待 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作調整。
          第二十八條  金融企業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類設備;
          (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
          (四)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在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按照實 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并調整已計提的折舊額,作為調整當月的費用處理。如果在年 度內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按照估計價值暫估入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 續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同時調整年初留存收 益各項目。
          第二十九條  金融企業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二)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三)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第三十條  金融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 定資產的預計 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并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 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金融企業因改建、擴建等原因而調整固定資產價值的,應當根據調整后價值,預計尚可 使用年限和凈殘值,按選定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對于接受捐贈舊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規定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 預計凈殘值,以及所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第三十一條  金融企業一般應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 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 不再補提折舊。所謂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應提的折舊總額。應提的折舊總 額為固定資產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如果已對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當扣除已計提 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第三十二條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 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者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或者使 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則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其增計金額不應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 收回金額。
          除上述以外的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應當作為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三條  金融企業由于出售、報廢或者毀損等原因而發生的固定資產 清理凈損益,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
          第三十四條  金融企業對固定資產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實地盤點一次。 對盤盈、盤虧 、毀損的固定資產,應當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并根據金融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 會或董事會,或行長(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盤盈的固定 資產,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盤虧或毀損的固定資產,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和 殘料價值之后,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如盤盈、盤虧或毀損的固定資產,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準的,在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 告時應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出說明;如果其后批準處理的金額與已 處理的金額不一致,應按其差額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第三十五條  金融企業對固定資產的購建、出售、清理、報廢和內部轉移等 ,都應當辦理會計手續,并應當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或者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
          第三十六條  金融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在期末時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 額孰低計量,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在資產負債表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應當作為固定資產凈值的減項反映。

          第五節  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十七條  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是指為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 管理目的而持 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無形資產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 產。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可辨認 無形資產是指商譽。
          金融企業自創的商譽,以及未滿足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其他項目,不能作為無形資產。
          第三十八條  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實際成本入賬。取得時 的實際成本應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
          (二)收到投資者作為投入資金投入的無形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實 際成本。
          (三)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實際成本: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 成本。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實際成本:
          (1)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 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的預計未來現 金流量現值,作為實際成本。
          第三十九條  金融企業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 法取得時發生 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 費用、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 當期損益。
          已經計入各期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在該項無形資產獲得成功并依法申請取得權利時 ,不得再將原已計入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資本化。
          第四十條  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 平均攤銷,計 入損益。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該無形資 產的攤銷年限按如下原則確定:
          (一)合同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受益 年限;
          (二)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 年限;
          (三)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和有 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
          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10年。
          第四十一條  金融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在尚未開發或 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按本制度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金融企業因利用土 地建造自用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該在建工程。
          第四十二條  金融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應將所得價款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 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金融企業出租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本制度有關收入確認原則確認所取得的租金收入; 同時,確認出租無形資產的相關費用。
          第四十三條  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 量,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第四十四條  金融企業的其他資產,是指除上述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如 長期待攤費用、存出資本保證金、抵債資產、應收席位費等。  
          (一)長期待攤費用,是指金融企業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 項費用,包括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應當由本期負擔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為 長期待攤費用處理。
          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單獨核算,在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租入固定資產改 良支出應當在租賃期限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孰短的期限內平均攤銷;其他長期待攤 費用應當在受益期內平均攤銷。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單位發行股票支付的手續費或傭金等相關費用,減去股票發行凍 結期間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額,從發行股票的溢價中不夠抵銷的,或者無溢價的,若金額較小 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若金額較大的,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不超過2年的期限內平均 攤銷,計入損益。
          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金融企業 開始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經營當月的損益。
          如果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后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 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二)存出資本保證金,是指金融企業從事保險業務按規定比例繳存的、用于清算時清償 債務的保證金。存出資本保證金應于金融企業成立后按注冊資本的20%提取,在實際發生時 ,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三)金融企業取得抵債資產時,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利息作為抵債 資產的入賬價值。待處理抵債資產應單獨核算。
          抵債資產處置時,如果取得的處置收入大于抵債資產賬面價值,其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 ;如果取得的處置收入小于抵債資產賬面價值,其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保管過程中發生的 費用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從處置收入中抵減。
          抵債資產在期末應當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
          (四)應收席位費,是指金融企業向法定交易場所支付的交易席位費用。交易席位費用 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入賬,并按10年的期限平均攤銷。

          第六節  資 產 減 值
          第四十五條  金融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時對各項資產進 行檢查,根據謹 慎性原則,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 準備。
          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應當合理計提,但不得設置秘密準備。如有確鑿證據表明金融企業不 恰當地運用了謹慎性原則設置秘密準備的,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予以更正,并在會計報表 附注中說明事項的性質、調整金額,以及對金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
          第四十六條  金融企業的短期投資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市價低于成 本的部分,應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金融企業在采用短期投資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時,可以根據其具體情況,分別采用按投資總 體、投資類別或單項投資計提跌價準備,如果某項短期投資比較重大(如占整個短期投資10 %及以上),應以單項投資為基礎計算并確定計提的跌價準備。
          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其自營證券也按上述原則計提跌價準備。
          第四十七條  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應收款項(含拆出資金、應收 保費等,但不 包括貸款的應收利息)的可收回性,并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 失,計提壞賬準備。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金融企業自行確定。金融企業應當制定計提壞賬 準備的政策,明確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提取方法、賬齡的劃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 政法規的規定報有關各方備案,并備置于金融企業所在地。壞賬準備提取方法一經確定,不 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在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時,應當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 流量等相關信息予以合理估計。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 不大外(如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 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付債務等,以及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下列各種情況不能全 額提取壞賬準備:
          (一)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
          (二)計劃對應收款項進行重組;
          (三)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款項;
          (四)其他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表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
          第四十八條  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貸款(不包括保戶質押貸款和 委托貸款,下 同)的可收回性,并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對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計提貸款損失 準備。貸款損失準備應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貸款本息的償還情況、抵押品的市價、擔保 人的支持力度和金融企業內部信貸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計提 。
          貸款損失準備包括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兩種。專項準備按照貸款五級分類結果及 時、足額計提;具體比例由金融企業根據貸款資產的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確定。特 種準備是指金融企業對特定國家發放貸款計提的準備,具體比例由金融企業根據貸款資產的 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確定。
          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計入當期損益,發生貸款損失沖減已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已沖銷 的貸款損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銷的貸款損失準備予以轉回。
          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資產,是指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 、無擔保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如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擔保墊款、信用證 墊款等)、進出口押匯等。
          對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 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也應當 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金融企業對不承擔風險的委托貸款等,不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第四十九條  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對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逐項 進行檢查。
          如果由于市價持續下跌、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惡化,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 應當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如果由于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 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如果由于新技術的產生等原因,導致其 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本制度所稱的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銷售凈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 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其中,銷售凈價是指資產的 銷售價格減去所發生的資產處置費用后的余額。
          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應按單項項目計提。
          第五十條  對有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 準備:
          (一)市價持續2年低于賬面價值;
          (二)該項投資暫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資單位當年發生嚴重虧損;
          (四)被投資單位持續2年發生虧損;
          (五)被投資單位進行清理整頓、清算或出現其他不能持續經營的跡象。
          第五十一條  對無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 值準備:
          (一)影響被投資單位經營的政治或法律環境的變化,如稅收、貿易等法規的頒布或修 訂,可能導致被投資單位出現巨額虧損;
          (二)被投資單位所供應的商品或提供的勞務因產品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 需求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
          (三)被投資單位所在行業的生產技術等發生重大變化,被投資單位已失去競爭能力, 從而導致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如進行清理整頓、清算等;
          (四)有證據表明該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金融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如果金融企業的固定資產實質上已經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 減值準備。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資產,應當全額計提減值準備:
          (一)長期閑置不用,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再使用,且已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二)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資產;
          (三)其他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金融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產。
          已全額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
          第五十三條  金融企業在建工程預計發生減值時,如長期停建并且預計在3 年內不會重新開工的在建工程,也應當根據上述原則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第五十四條  當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 面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一)該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替代,且已不能為金融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二)該無形資產不再受法律的保護,且不能為金融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第五十五條  當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計提無形資產的減值 準備:
          (一)該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替代,使其為金融企業創造經濟利益的能力受到 重大不利影響;  
          (二)該無形資產的市價在當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攤銷年限內預期不會恢復;
          (三)其他足以表明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已超過可收回金額的情形。
          第五十六條  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對抵債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如果抵債資 產實質上已經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第五十七條  金融企業計算的當期應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如果高于已提資 產減值準備的 賬面余額,應按其差額補提減值準備;如果低于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應按其差 額沖回多提的資產減值準備,但沖減的資產減值準備,僅限于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 余額。
          已確認并轉銷的資產損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應當相應調整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
          第五十八條  如果金融企業濫用會計估計,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按照 重大會計差錯 更正的方法進行會計處理,即金融企業因濫用會計估計而多提或少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在轉 回的當期,應當遵循原渠道沖回或補計的原則(如原追溯調整的,當期轉回時仍然追溯調整 至以前各期;原從上期利潤中計提的,當期轉回時仍然調整上期利潤),不得作為增加當期 的利潤處理。
          第五十九條  處置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應當同時結轉已計提的 減值準備。
          金融企業對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貸款、長期投資等應當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對有 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貸款、長期投資等,如債務單位或被投資單位已撤 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等,根據金融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 會,或行長(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作為資產損失,沖銷已提取的相關資產減值準備。

          第三章  負    債
          第六十條  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 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第六十一條  金融企業的負債按其流動性,可分為流動負債、應付債券、 長期準備金和其他長期負債等。

          第一節  流 動 負 債
          第六十二條  流動負債,是指將在1年(含1年)內償還的債務。
          第六十三條  金融企業的流動負債,主要包括活期存款、1年(含1年)以 下的定期存款 、向中央銀行借款、票據融資、同業存款、同業拆入、應付利息、應付傭金、應付手續費、 預收保費、應付分保款、預收分保賠款、應付保戶紅利、存入保證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未 到 期責任準備金、存入分保準備金、質押借款、代買賣證券款、代發行證券款、代兌付債券款 、賣出回購證券款、應付款項、應付工資、應交稅金、其他暫收應付款項和預提費用等。
          (一)活期存款,是指金融企業吸收存款單位和居民個人存入的可隨時取用的存款。 單位和居民個人活期存款應按實際存入的款項入賬。
          (二)向中央銀行借款,是指金融企業向中央銀行借入的臨時周轉借款、季節性借款、 年度性借款以及因特殊需要經批準向中央銀行借入的特種借款等。向中央銀行借款應按實際 借入款項入賬。
          (三)票據融資,是指金融企業以客戶貼現的未到期商業匯票向中央銀行辦理再貼現和 向其他商業銀行辦理轉貼現而獲得的資金。票據融資應按票面金額入賬。
          (四)同業存款,是指金融企業之間因發生日常結算往來而存入本企業的清算款項。 同業存款應按實際存入本企業的款項入賬。
          (五)同業拆入,是指金融企業從金融機構拆入的款項。同業拆入應按實際拆入的款項 入賬。
          (六)應付利息,是指金融企業根據存款或債券金額及其存續期限和規定的利率,按期 計提應支付給單位和個人的利息。應付利息應按已計但尚未支付的金額入賬。
          (七)應付傭金,是指金融企業應向個人代理人和保險經紀公司支付的報酬。應付傭金應按 實際發生額入賬。
          (八)應付手續費,是指金融企業應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 保險代理人支付的報酬。應付手續費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九)預收保費,是指金融企業在保險責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預收的保險費。預收保費應按 實際發生額入賬。
          (十)應付分保款,是指金融企業之間開展分保業務發生的各種應付款項。應付分保款 應于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分保業務賬單標明的金額入賬。
          (十一)預收分保賠款,是指金融企業分出分保業務按保險合同約定預收的分保賠款。預收 分保賠款應于收到分保賬單時,按照分保業務賬單標明的金額入賬。
          (十二)應付保戶紅利,是指金融企業按保險合同約定發生的應付給保戶的紅利。應付保戶 紅利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十三)存入保證金,是指金融企業按保險合同約定接受存入的保證金,包括存入理賠保證 金、存入信用險保證金。存入保證金應按實際存入的金額入賬。
          (十四)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金融企業對保險事故已發生已報案或已發生未報案而按 規定對未決賠款提存的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應于期末按估計保險賠款額入賬。
          (十五)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金融企業對1年期以內(含1年)的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 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于期末按保險精算結果入賬。
          (十六)存入分保準備金,是指金融企業的再保險業務按合同約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 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費以應付未了責任的準備金。存入分保準備金應于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 ,按照分保業務賬單標明的金額入賬。
          (十七)質押借款,是指金融企業用自營證券向其他金融機構質押而借入的各種短期借 款本金。質押借款應按實際借入的款項入賬。
          (十八)代買賣證券款,是指金融企業接受客戶委托,代客戶買賣有價證券而由客戶交存 的款項。代買賣證券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
          (十九)代發行證券款,是指金融企業接受委托,采用余額承購包銷方式或代銷方式代發行 證券所形成的應付證券發行人的承銷資金。代發行證券款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二十)代兌付債券款,是指金融企業接受委托,代理兌付債券業務而收到委托單位預付的 兌付資金。代兌付債券款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入賬。
          (二十一)賣出回購證券款,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進行證券回購業務所融入的資金。賣 出回購證券款應當按照賣出證券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
          第六十四條  各種短期存款、借款、短期應付債券等,應當按照本金或債 券面值以及確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損益。

          第二節  應 付 債 券
          第六十五條  金融企業發行債券,應當按照實際的發行價格總額,作負債 處理;債券發 行價格總額與債券面值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券溢價或折價,在債券的存續期間內按實際 利率法或直線法于計提利息時攤銷,并按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處理。
          第六十六條  金融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券在發行以及轉換為股 份之前,應按 一般應付債券進行處理。當可轉換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轉換為股份或 資本時,應按其賬面價值結轉;可轉換債券賬面價值與可轉換股份面值之間的差額,減去支 付的現金后的余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第六十七條  金融企業發行附有贖回選擇權的可轉換債券,其在贖回日可 能支付的利息 補償金,即債券約定贖回期屆滿日應當支付的利息減去應付債券票面利息的差額,應當在債 券發行日至債券約定贖回屆滿日期間計提應付利息,計提的應付利息,按借款費用的處理原 則處理。
          第六十八條  金融企業發行債券,如果發行費用小于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 產生的利息收 入,按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減去發行費用后的差額,視同發行債券的溢價收 入,在債券存續期間于計提利息時攤銷。
          第六十九條  金融企業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是指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借 款折價或溢價 的攤銷和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因借款而發生的輔助費用包括手續 費等。
          除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外,其他借款費用均應于發生當期 確認為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本制度所稱的專門借款,是指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
          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因借款而發生的輔助費用的處理
          1.金融企業發行債券籌集資金專項用于購建固定資產時,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 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發行費用,將發生金額較大的 (減去發行期間凍結資金產生的利息),直接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將發生金額較小 的(減去發行期間凍結資金產生的利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向銀行借款而發生的手續費,按上述同一原則處理。
          2.因安排專門借款而發生的除發行費用和銀行借款手續費以外的輔助費用,如果金額 較大的,屬于在所購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發生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所購建 固定資產的成本;在所購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發生的輔助費用,直接計入當期 損益。對于金額較小的輔助費用,也可以于發生當期直接計入損益。
          (二)借款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匯兌差額的處理
          1.當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金融企業為購建某項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匯兌差額應當開始資本化,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
          (1)資產支出已經發生(只包括為購建固定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 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
          (2)借款費用已經發生;
          (3)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
          2.金融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 ,滿足上述資本化條件的,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應當予以 資本化,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所發生的 ,應于發生當期直接計入當期利息支出。每一會計期間利息資本化金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每一會計期間利息的資本化金額=至當期末止購建固定資產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資本化率
          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Σ[每筆資產支出金額×每筆資產支出實際占用 的天數會計期間涵蓋的天數]
          為簡化計算,也可以月數作為計算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的權數。
          資本化率的確定原則為:金融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只借入一筆專門借款時,資本化率為該 項借款的利率;金融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借入一筆以上的專門借款時,資本化率為這些借款 的加權平均利率。加權平均利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加權平均利率=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之和
          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100%
          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Σ[每筆專門借款本金×每筆專門借款實際占用的天數
          會計期間涵蓋的天數]
          為簡化計算,也可以月數作為計算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的權數。
          在計算加權平均利率時,如果金融企業發行債券發生債券折價或溢價的,應當將每期應 攤銷的折價或溢價金額,作為利息的調整額,對資本化率作相應調整,其加權平均利率的計 算公式如下:
          加權平均利率=
          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之和+(或-)折價(或溢價)攤銷額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 ×100%
          3.金融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外幣專門借款,其每一會計期間所產生的匯兌差 額,滿足上述資本化條件的,在所購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予以資本化,計入 所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在該項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計入當期利息支出。
           4.金融企業每期利息和折價或溢價攤銷的資本化金額,不得超過當期為購建固定資產 的專門借款實際發生的利息和折價或溢價的攤銷金額。
          在確定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時,與專門借款有關的利息收入不得沖減所購建的固定資產成 本,所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沖減當期利息支出。
          5.金融企業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資金專項用于購建某項固定資產的,如專用撥款、發行 股票募集的資金等,在募集資金尚未 到達前借入的專門用于購建該項固定資產的資金,其發生的借款費用,在募集資金到達前, 按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處理;募集資金到達后,在購建該項資產的實際支出未超過以非借款 方式募集的資金時,所發生的借款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實際支出超過以非借款方式 募集的資金時,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按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處理,但在計算該項資 產的累計加權平均數時,應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資金扣除。
          6.如果某項建造的固定資產的各部分分別完工(指每一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下同) ,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繼續建造過程中可供使用,并且為使該部分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需 的活動實質上已經完成,則這部分資產所發生的借款費用不再計入所建造的固定資產成本, 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如果某項建造的固定資產的各部分分別完工,但必須等到整體完工后才 可使用,則應當在該資產整體完工時,其所發生的借款費用不再計入所建造的固定資產成本 ,而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7.如果某項固定資產的購建發生非正常中斷,并且中斷時間超過3個月(含3個月), 應當暫停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其中斷期間所發生的借款費用,不計入所購建的固定資產成本 ,將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直至購建重新開始,再將其后至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 所發生的借款費用,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
          如果中斷是使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程序,則中斷期間所發生的 借款費用仍應計入該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當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當停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以后發生的 借款費用應于發生當期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七十條  本制度所稱的“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是指固定資產已達到 購買方或建造 方預定的可使用狀態。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認為所購建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 狀態:
          (一)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全部完成;
          (二)已經過試生產或試運行,并且其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運行或者能夠穩定地生產 出合格產品時,或者試運行結果表明能夠正常運轉或營業時;
          (三)該項建造的固定資產上的支出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生;
          (四)所購建的固定資產已經達到設計或合同要求,或與設計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 符,即使有極個別地方與設計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響其正常使用。  
          第三節  長期準備金
          第七十一條  從事保險業務的金融企業,其長期準備金主要包括長期責任準 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和保險保障基金等。
          第七十二條  長期責任準備金,是指金融企業對1年(不含1年)以上的長期財產險業 務和再 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長期責任準備金,應于期末按系統 合理的方法計算的結果入賬。
          第七十三條  壽險責任準備金,是指金融企業對人壽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 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存的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應于期末按保險精算結果入賬。
          第七十四條  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是指金融企業對長期性健康保險業 務為承擔未 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存的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應于期末按保險精算結果入賬 。
          第七十五條  保險保障基金,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應于年末按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規定比例提取。

          第四節  其他長期負債
          第七十六條  其他長期負債,主要包括長期存款、保戶儲金、長期借款和 長期應付款等。
          (一)長期存款,是指金融企業吸收存款單位和居民個人存入的1年(不含1年)以上的 定期存款。
          (二)保戶儲金,是指保險公司以儲金利息作為保費的保險業務,收到保戶繳存的儲金。
          (三)長期借款,是指金融企業向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 )的各項借款。
          (四)長期應付款,是指金融企業除長期借款和應付債券以外的其他各種長期應付款項。
          第七十七條  其他長期負債應當以實際發生額入賬。
          其他長期負債應當按照負債本金以及確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分別計入工程成本或當 期利息支出。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第七十八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所有者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其 金額為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
          金融企業的所有者權益,主要包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 利潤等。
          從事存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計提的一般準備、從事保險業務的金融企業計提的總準備金 、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計提的一般風險準備,以及從事信托業務的金融企業計提的信托 賠償準備也是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
          一般準備,是指從事存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按一定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 。
          總準備金,是指從事保險業務的金融企業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風險準備金。
          一般風險準備,是指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用于彌補虧損的 風險準備。
          信托賠償準備,是指從事信托業務的金融企業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用于賠償信托業務損 失的風險準備。
          第七十九條  金融企業的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 議的約定,實際投入金融企業的資本。
          (一)股份制金融企業的股本,應按以下規定核算:
          1.股份制金融企業的股本應當在核定的股本總額及核定的股份總額的范圍內發行股票 或股東出資取得。公司發行的股票,應按其面值作為股本,超過面值發行取得的收入,其超 過面值的部分,作為股本溢價,計入資本公積。
          2.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內發行外資股的上市公司,按確定的人民幣股票面值和核定 的股份總額的乘積計算的金額,作為股本入賬,按收到股款當日的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與 按人民幣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二)非股份制金融企業的實收資本應按以下規定核算:
          1.投資者以現金投入的資本,應當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作為實收 資本入賬。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超過其在該金融企業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 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2.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產投入的資本,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 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入賬。
          3.投資者投入的外幣,合同沒有約定匯率的,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折合;合同約 定匯率的,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折合,因匯率不同產生的折合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第八十條  金融企業資本(或股本)除下列情況外,不得隨意變動:
          (一)符合增資條件,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增資的,在實際取得股東的出資時,登記入賬 。
          (二)金融企業按法定程序報經批準減少注冊資本的,在實際發還投資時登記入賬;采 用收購本企業股票方式減資的,在實際購入本企業股票時,登記入賬。
          金融企業應當將因減資而注銷股份、發還股款,以及因減資需更新股票的變動情況,在 股本賬戶的明細賬及有關備查簿中詳細記錄。
          股東按規定轉讓其出資的,金融企業應當于有關的轉讓手續辦理完畢時,將出讓方所轉 讓的出資額,在資本(或股本)賬戶的有關明細賬戶及各備查登記簿中轉為受讓方。
          第八十一條  資本公積主要包括:
          (一)資本(或股本)溢價,是指金融企業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超過其在注冊資本中所占 份額的部分。
          (二)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是指金融企業因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 積。
          (三)接受現金捐贈,是指金融企業因接受現金資產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
          (四)股權投資準備,是指金融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 因被投資單位接受捐贈等原因增加的資本公積,金融企業按其持股比例計算而增加的資本公 積。
          (五)外幣資本折算差額,是指金融企業接受外幣投資因所采用的匯率不同而產生的資本折 算差額。
          (六)關聯交易差價,是指上市的金融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 格部分而形成的資本公積。這部分資本公積不得用于轉增資本或彌補虧損。
          (七)其他資本公積,是指除上述各項資本公積以外所形成的資本公積,以及從資本公 積各準備項目轉入的金額。債權人豁免的債務,也在本項目核算。
          資本公積各準備項目不能轉增資本(或股本)。
          第八十二條  盈余公積分別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定盈余公積,是指金融企業按照規定的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
          (二)任意盈余公積,是指金融企業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準按照規定的比例從凈利 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
          (三)法定公益金,是指金融企業按照規定的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用于職工集體福利 設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時,應當將其轉入任意盈余公積。
          金融企業的盈余公積可以用于彌補虧損、轉增資本(或股本)。符合規定條件的金融企 業,也可以用盈余公積分派現金股利。

          第五章  收    入
          第八十三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 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金融企業提供金融商品服務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業往來收入、手 續費收入、貼現利息收入、保費收入、證券發行差價收入、證券自營差價收入、買入返售證 券收入、匯兌收益和其他業務收入。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者客戶代收的款項,如企業代墊 的工本費、代郵電部門收取的郵電費。
          金融企業應當根據收入的性質,按照收入確認的條件,合理地確認和計量各項收入。
          第八十四條  金融企業提供金融產品服務取得的收入,應當在以下條件均 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1.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八十五條  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應按期計提利息并確認收入。發放貸 款到期(含展 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應計利息停止計入當期利息收入,納入表外核算;已計提 的貸款應收利息,在貸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應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沖 減原已計入損益的利息收入,轉作表外核算。非銀行金融企業除貸款以外的融出資金,其計 提的利息按上述原則處理。
          第八十六條  手續費收入,應當在向客戶提供相關服務時確認。
          第八十七條  證券發行差價收入,應于發行期結束后,與發行人結算發行 價款時確認。
          第八十八條  證券自營差價收入,應在與證券交易所清算時按成交價扣除 買入成本、相關稅費后的凈額確認。
          第八十九條  利息收入、金融企業往來收入等,應按讓渡資金使用權的時 間和適用利率計算確定。
          第九十條  保費、分保費收入應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1.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2.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
          3.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六章  成本和費用
          第九十一條  費用是指企業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所發生的經 濟利益的流出 ;成本是指企業為提供勞務和產品而發生的各種耗費。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墊付的款項。
          第九十二條  金融企業的營業成本,是指在業務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業務 經營有關的支 出,包括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往來支出、手續費支出、賣出回購證券支出、匯兌損失、賠款 支出、死傷醫療給付、滿期給付、年金給付、分保賠款支出、分保費用支出、未決賠款準備 金提轉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轉差、長期責任準備金提轉差等。
          第九十三條  營業費用,是指金融企業在業務經營及管理工作中發生的各 項費用,包括 :固定資產折舊、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電子設備運轉費、安全防衛費、企業財產保險 費、郵電費、勞動保護費、外事費、印刷費、公雜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理賠勘查費、職工 工資、差旅費、水電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修理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 費、工會經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會議費、訴訟費、公證費、咨 詢費、無形資產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待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取暖費、審計費、技 術轉讓費、研究開發費、綠化費、董事會費、上交管理費、廣告費、銀行結算費等。
          第九十四條  金融企業應支付職工的工資,應當根據規定的工資標準等資 料,計算職工 工資,計入成本費用。企業按規定給予職工的各種工資性質的補貼,也應計入各工資項目。
          第九十五條  金融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其他各項費用,應當以實際 發生數計入成 本費用。凡應當由本期負擔而尚未支出的費用,作為預提費用計入本期成本費用;凡已支出 ,應當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負擔的費用,應當作為待攤費用,分期攤入成本費用。
          第九十六條  金融企業必須分清本期營業成本、營業費用和下期營業成本 、營業費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預提和攤銷費用。
          第七章  利潤及利潤分配
          第九十七條  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 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和營業費用加上投資凈收益后的凈額。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減去營業稅金及附加,加上營業外收入,減 去營業外支出后的金額。
          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金融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 入和各項支出。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處置無形資產凈收益 、處置抵債資產凈收益、罰款收入等。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 、處置無形資產凈損失、抵債資產保管費用、處置抵債資產凈損失、債務重組損失、罰款支 出、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等。
          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應當分別核算,并在利潤表中分別反映。
          (三)資產損失,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提取(或轉回)的貸款損失和其他各項資產損失。 (四)扣除資產損失后利潤總額,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或加上)提取(或轉回)的資產損失后的金 額。  
          (五)所得稅,是指金融企業應計入當期損益的所得稅費用。
          (六)凈利潤,是指扣除資產損失后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后的金額。
          第九十八條  金融企業的所得稅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核算:
          (一)金融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采用應付稅款法或者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 稅的核算:
          1.應付稅款法,是指企業不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按照當期計算的應 交所得稅確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的方法。在這種方法下,當期所得稅費用等于當期應交的所 得稅。
          2.納稅影響會計法,是指企業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按照當期應交所 得稅和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影響金額的合計,確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的方法。在這種方法下 ,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的企業, 可以選擇采用遞延法或者債務法進行核算。在采用遞延法核算時,在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時 ,不需要對原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進行調整,但是,在轉回時間性差異 對 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時,應當按照原所得稅率計算轉回;在采用債務法核算時,在稅率變動或 開 征新稅時,應當對原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進行調整,在轉回時間性差異 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時,應當按照現行所得稅率計算轉回。
          (二)在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下,企業應當合理劃分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的界限:
          1.時間性差異,是指稅法與會計制度在確認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 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時間性差異發生于某一會計期間,但在以后一期或若 干期內能夠轉回。時間性差異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金融企業獲得的某項收益,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但按照稅法 規定需待以后期間確認為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形成應納稅時間性差異。這里的應納稅時間性 差異是指未來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性差異。
          (2)金融企業發生的某項費用或損失,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或損失 ,但按照稅法規定待以后期間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從而形成可抵減時間性差異。這里的 可抵減時間性差異是指未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時間性差異。
          (3)金融企業獲得的某項收益,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于以后期間確認收益,但按照稅法 規定需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形成可抵減時間性差異。 
          (4)金融企業發生的某項費用或損失,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于以后期間確認為費用 或損失,但按照稅法規定可以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從而形成應納稅時間性差異。
          2.永久性差異,是指某一會計期間,由于會計制度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失時 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本期發生,不 會在以后各期轉回。永久性差異有以下幾種類型:
          (1)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作為收益計入會計報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確認為 收益。
          (2)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不作為收益計入會計報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收 益,需要交納所得稅。
          (3)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確認為費用或損失計入會計報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 則不允許扣減。
          (4)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不確認為費用或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則允許扣減 。
          (三)采用遞延法時,一定時期的所得稅費用包括:
          (1)本期應交所得稅;
          (2)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貸項或借項。
          上述本期應交所得稅,是指按照應納稅所得額和現行所得稅率計算的本期應交所得稅; 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貸項或借項,是指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用 現行所得稅率計算的未來應交的所得稅和未來可抵減的所得稅金額,以及本期轉回原確認的 遞延稅款借項或貸項。按照上述本期所得稅費用的構成內容,可列示公式如下:
          本期所得稅費用=本期應交所得稅+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貸項 金額 -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借項金額+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稅款借項 金額-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稅款貸項金額
          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貸項金額
          =本期發生的應納稅時間性差異×現行所得稅率
          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借項金額=本期發生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現 行所得稅率
          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稅款借項金額=本期轉回的可抵減本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 性差異(即前期確認本期轉回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前期確認遞延稅款時的所得稅率
          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稅款貸項金額=本期轉回的增加本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性 差異(即前期確認本期轉回的應納稅時間性差異)×前期確認遞延稅款時的所得稅率
          (四)采用債務法時,一定時期的所得稅費用包括:
          (1)本期應交所得稅;
          (2)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
          (3)由于稅率變更或開征新稅,對以前各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賬面余額的調整數。
          按照上述本期所得稅費用的構成內容,可列示公式如下:
          本期所得稅費用=本期應交所得稅+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本期由于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調減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調增 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本期由于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調增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調減的遞延所得 稅負債
          本期由于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調增或調減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累計應納稅時間性差異或累計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現行所得稅率-前期確認應納稅時間性差異或可抵 減時間性差異時適用的所得稅率)
          或者=遞延稅款賬面余額-已確認遞延稅款金額的累計時間性差異×現行所得稅率
          (五)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時,在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借方金額的情況下,為 了慎重起見,如在以后轉回時間性差異的時期內(一般為三年),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予 以轉回的,才能確認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并作為遞延稅款的借方反映,否則,應 于發生當期視同永久性差異處理。
          第九十九條  金融企業一般應按月計算利潤,按月計算利潤有困難的金融 企業,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計算利潤。
          第一百條  金融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決議提請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準 的年度利潤分 配方案,在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召開會議前,應當將其列入報告年度的利潤分配表。股東大 會或類似機構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與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提請批準的報告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不一致時,其差額應當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有關項目的年初數。
          第一百零一條  金融企業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 去年初未彌補虧損)和其他轉入后的余額,為可供分配的利潤,并作下列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
          從事存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按規定提取的一般準備也應作為利潤分配處理。
          從事保險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總準備金,用于巨災風 險的補償,不得用于分紅、轉增資本。
          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風險準備,用于彌 補虧損,不得用于分紅、轉增資本。
          從事信托投資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信托賠償準備,用于彌 補虧損,不得用于分紅、轉增資本。
          外商投資金融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凈利潤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 、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等。

          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減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等后,并作如下分配:
          (一)應付優先股股利,是指金融企業按照利潤分配方案分配給優先股股東的現金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積,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積。
          (三)應付普通股股利,是指金融企業按照利潤分配方案分配給普通股股東的現金股利 。金融企業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也在本項目核算。
          (四)轉作資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金融企業按照利潤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 股利的形式轉作的資本(或股本)。金融企業以利潤轉增的資本,也在本項目核算。
          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經過上述分配后,為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未分配利 潤可留待以后年度進行分配。金融企業如發生虧損,可以按規定由以后年度利潤進行彌補。
          金融企業未分配的利潤(或未彌補的虧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項目中單獨 反映。
          第一百零二條  金融企業實現的利潤和利潤分配應當分別核算,利潤構成 及利潤分配各 項目應當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金融企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分配的 優先股股利、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積、分配的普通股股利、轉作資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期末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等,均應當在利潤分配表中分別列項予以反映。

          第八章  外 幣 業 務
          第一百零三條  外幣業務,是指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 、往來結算等業務。
          第一百零四條  有外幣業務的金融企業,日常核算可以按照本制度采用外 幣統賬制或外幣分賬制核算。
          采用外幣分賬制核算的金融企業,應按業務發生時的各種原幣填制憑證、登記賬簿、編 制會計報表。
          金融企業發生結售匯、外幣買賣以及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賬務間的聯系均通過“外幣 買賣”科目,并按業務發生時的匯率記賬。 “外幣買賣”科目應采用多欄式賬簿,同時記 錄外幣金額、匯率等。
          期末,金融企業應將以原幣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折算為人民幣。具體折算方法如下:
          資產負債表,除權益類項目外,其他項目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人民幣;權益類項目按照歷史 匯率折合為人民幣。不同匯率之間形成的差額,作為外幣折算差額單列項目反映。
          利潤表,按期末匯率折合為人民幣。
          第一百零五條  采用外幣統賬制核算的金融企業,應分別記賬本位幣和各 種外幣進行明 細核算。金融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記賬。除另有規 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或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 率折合。
          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期末時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按照期末匯率 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屬于籌建期間的,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屬于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按 照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原則進行處理。
          金融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如無法直接采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日元、 港幣等的基準匯率作為折算匯率時,應當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折算:
          美元、日元、港幣等以外的其他貨幣對人民幣的匯率,根據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和 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其他主要外幣的匯率進行套算,按照套算后的匯 率作為折算匯率。美元對人民幣以外的其他貨幣的匯率,直接采用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 約外匯市場美元對其他主要貨幣的匯率。
          美元、人民幣以外的其他貨幣之間的匯率,按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 對其他主要外幣的匯率進行套算,按套算后的匯率作為折算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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