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技術實施,扶持擁有自主專利權和市場前景好的技術產品以至產業的發展,更好地為我省科技進步和經濟建設服務,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依靠科技進步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利產品是指整個產品或其關鍵零部件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并在專利權有效期內生產,質量符合有關規定標準的產品。
第三條 經審查批準的專利產品,可享受廣東省稅收優惠政策。從《廣東省享受稅收優惠專利產品名單》下達年度開始,發明專利3年內、實用新型專利2年內、新增所得稅和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級財政全額返還給生產單位。
第二章 申報條件與審查原則
第四條 申請專利產品稅收優惠,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整個產品或其關鍵零部件獲得國家知識產權授予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
二、專利權有效并且不存在專利權屬糾紛;
三、產品在廣東省內首次生產;
四、有良好市場前景并已取得了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標準,環保、安全、衛生等達到有關規定的要求;
六、產品屬于特殊行業的應持有特殊許可證或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五條 專利產品稅收優惠審查的原則:
一、以一項單獨出售的產品為審查單位;
二、對于同一產品有多項專利的,著重審查該產品的核心專利;若由多項專利集成并使該產品產生實質性進步的,則對每項專利都要進行審查;
三、整個產品或關鍵零、部件專利技術的審查,以其專利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及附圖所記載的內容為準,必要時對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新穎性進行審查;
四、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五、同一產品或同一生產單位不能重復享受同類稅收優惠政策。
六、申請稅收優惠的產品,必須能單獨反映生產、銷售、盈運等情況。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六條 專利產品稅收優惠每年辦理一次,申報時間一般為9月至10月。
第七條 生產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市專利管理機關或省級主管部門及企業所屬財稅部門初審,并簽署意見后報省專利管理局。
第八條 申請專利產品稅收優惠時,必須提交下列文件和物品:
一、《廣東省專利產品享受稅收優惠申請表》(見附件);
二、專利證書、年費繳納憑證、專利文件有關資料,必要時提供專利產品實物或者反映其形狀和結構的照片;
三、省專利管理部門指定的專利檢索機構出具的專利法律狀態檢索證明,必要時實用新型專利產品還需提供新穎性檢索報告;
四、生產單位不是專利權人的,需提供對該專利享有實施權的合法文件;
五、廣東省內首次生產的證明;
六、關鍵零、部件是專利的產品需提供其說明文件;
七、企業上年度上報稅務部門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申報當年反映該專利產品生產、銷售、價格、成本、盈虧情況的財務報表或數據;
八、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廣東省人民政策有關部門認定的產品質量檢測部門出具的該產品質量檢測報告和安全、衛生、環保部門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證明,特殊行業的專利產品需提供特殊許可證或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九、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
第九條 省專利管理局組織專利法律、經濟、工程技術和評估等方面的專家,根據本辦法的具體規定和要求對專利產品進行評審,并提出審定意見。
第十條 省專利管理局、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根據有關政策,結合生產單位申報稅收優惠的具體情況進行聯合審查。
第十一條 經審查批準享受稅收優惠的專利產品,由省專利管理局、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聯合編制并下達《廣東省享受稅收優惠專利產品名單位》。
第四章 稅金返還
第十二條 列入《廣東省享受稅收優惠專利產品名單位》的產品,在享受財政返還期間,應該單獨核算,真實反映其生產成本、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經營利潤,單獨計算應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
第十三條 增值稅應返還部分的計算;
專利產品應納增值稅額=專利產品的銷售額 ×適用稅率 -專利產品的進項稅額
上述公式中的專利產品的進項稅額,如果生產單位確無法單獨反映的,可按下列辦法確定其進項稅額:
專利產品 當月全部 當月專利產品銷售額
= × —————————
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 當月全部產品銷售額
專利產品享受返還增值稅額=專利產品應納增值稅額 × 25%
第十四條 所得稅應返還部分的計算:
專利產品享受返還所得稅額=專利產品新增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第十五條 生產單位應在收到《廣東省享受稅收優惠專利產品名單》后一個月內向所在地財政、稅務機關提出返還稅金申請,稅務機關應對單獨核算的專利產品新增增值稅、所得稅征收情況提出初審意見,由財政部門審批辦理返還手續。對于涉及省財政收入的,地方財政部門應報省財政廳核準。
辦理返還稅金手續時須提交增值稅、所得稅繳庫單的復印件及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當地財政部門在收到生產單位的申請材料后,應在15天內做好審核工作,并對是否受理做出答復。
第十七條 辦理第二年、第三年專利產品稅金返還,應于當年10月直接到所在地財政、稅務部門申辦。
第十八條 生產單位應將專利產品財政返還稅金設置專戶,作為技術創新專項資金,專款專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生產單位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中止審查;已編列稅收優惠產品名單的,予以撤銷;已辦理專利產品稅金返還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在享受稅收優惠期間,如果發生專利權撤銷、無效、終止等情況,生產單位必須在應當得知之日起30天內報告省專利管理局。由專利產品稅收優惠審批部門通知地方財政、稅務部門,停止其繼續享受專利產品稅收優惠。生產單位如不及時上報,一經查實,追回已返還的稅金,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負責審查的工作人員,在審查過程中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參加評審的專家玩忽職守或故意作出虛假結論,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擔任務的資格,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有關條款由相關的省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過去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