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品以舊換新,稅務處理要“上心”
“雙十一”購物節期間,不少消費者在“國補”政策的激勵下,采取以舊換新方式購買小家電、手機等電子產品。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以下簡稱寧波12366熱線)數據顯示,不少商家咨詢與消費品以舊換新相關的稅收政策適用細節,主要集中在銷售額確定、發票開具和舊品處置等方面。
“銷新貨”與“收舊品”分別核算
日前,某家電公司財務負責人周先生致電寧波12366熱線咨詢: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家電以舊換新過程中,以扣除舊商品折價后的實際收款額作為計稅基礎是否合規。筆者提醒,這種計稅方式是錯誤的,存在少繳稅款的稅務風險。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以舊換新的本質是“銷售新貨物”與“收購舊貨物”兩筆獨立交易,銷售額與收購額不能相互抵減。
筆者提醒,消費品以舊換新業務,若涉及政府補貼,商家需要關注補貼的涉稅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第七條明確,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舉例來說,周先生所在的家電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5年開展以舊換新活動,某款新冰箱含稅售價為4520元/臺,舊冰箱作價800元/臺抵減價款,消費者可享政府補貼600元/臺。消費者若同時適用“國補”和以舊換新政策,購買一臺這款冰箱實際只需支付3120元。在稅務處理上,因周先生所在的家電公司每銷售一臺新冰箱,可以獲得600元補貼,所取得的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的數量直接掛鉤,根據45號公告規定,應全額計稅,即每銷售一臺新冰箱含稅銷售額為4520元,不含稅銷售額為4520÷(1+13%)=4000(元),對應銷項稅額為4000×13%=520(元)。
筆者提醒,商家須堅持“銷售新貨”與“收購舊品”分別核算原則,切勿因“舊品折價抵付貨款”而將銷售額與收購額相互抵減。同時,若涉及政府補貼,商家應及時留存補貼發放文件、政策依據等資料,核實政府補貼是否與銷售數量、收入直接掛鉤;若明確掛鉤,須將補貼金額計入當期銷售額計稅。
發票類型不同,對應稅務處理方式不同
實務中,有的商家發生以舊換新業務時,對是否需要開具專用發票、開具發票的稅率和征收率是多少等問題搞不清楚,導致多繳稅款或錯失稅收優惠。筆者提醒,商家需注意舊貨出售方身份對進項稅額抵扣的影響。若舊貨來源于其他個人,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商家應取得其他個人身份信息、收款憑證及舊貨評估記錄等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但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若舊貨來源于企業等單位,需根據出售方開具的發票類型分別處理。
舉例來說,M空調銷售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5年10月開展以舊換新業務。活動期間,N公司用5臺單價為824元/臺的舊空調參與換購,新購入5臺單價4000元/臺的新空調。假設N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若舊空調購入時已抵扣進項稅額,銷售時按適用稅率13%計稅,可以開具普通發票或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為824÷(1+13%)×5=3646.02(元),對應稅額為3646.02×13%=473.98(元)。若M公司取得N公司開具的專用發票,則可以抵扣對應的473.98元進項稅額。若舊空調購入時未抵扣進項稅額且符合簡易計稅條件,N公司可以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計稅,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也可選擇放棄減稅,按3%征收率全額繳納并開具專用發票。
假設N公司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9號)第二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N公司該筆業務適用3%征收率減按1%計稅,不含稅銷售額為824÷(1+1%)×5=4079.21(元),對應稅額為4079.21×1%=40.79(元);可開具1%征收率的普通發票或專用發票。如需開具3%征收率的專用發票,N公司可以就該筆銷售收入放棄享受減稅,對應不含稅銷售額為824÷(1+3%)×5=4000(元),稅額為4000×3%=120(元)。
商家須取得合法稅前扣除憑證
近期,寧波12366熱線還接到不少電話,咨詢車輛以舊換新交易如何開具發票?
筆者提醒,除金銀首飾外,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需要按新貨物同期銷售價格向消費者全額開具發票,不能因舊商品折價或有政府補貼而拆分、扣減銷售額。舉例來說,假設某汽車4S店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5年10月,向個人消費者王先生銷售新車,含稅售價為22.6萬元,王先生用舊車折價1萬元。那么,該汽車4S店應按新車實際成交價22.6萬元,全額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為22.6÷(1+13%)=20(萬元),對應銷項稅額為20×13%=2.6(萬元)。
筆者提醒,對于舊車收購業務,商家必須取得合法的稅前扣除憑證,并核對發票中“車輛識別代碼”等信息,確保車輛身份標識、交易金額等核心要素準確;若信息存在偏差,可能導致憑證不合規,進而引發涉稅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