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轉內銷,增值稅進銷項如何處理
出口轉內銷,是因受多種因素影響,本應出口或者已經出口境外的產品改變銷售途徑,由國際市場轉向國內市場,通過轉內銷的方式獲得商品出售的新渠道。據統計,2024年我國有出口實績的數十萬家企業中,接近85%的企業同時開展內銷業務,內銷金額占銷售總額的近75%。在出口轉內銷的過程中,出口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銷項稅額的處理尤其值得關注。
一般情況下,應先補繳已退稅款
出口轉內銷,涉及兩項業務——出口和內銷。根據現行政策規定,一般來說,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可以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退還出口貨物勞務在國內已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具體涉及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生產企業)、免退稅辦法(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兩種。在出口轉內銷過程中,出口企業需要先補繳已退(免)稅款,再按規定進行國內市場銷售的增值稅處理。
具體來說,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后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進一步明確,已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及需改為免稅或征稅的,應在上述情形發生的次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用負數申報沖減原免抵退稅申報數據,并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
出口企業報關離境的貨物發生退運,應按規定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未申報退稅的,無須特別處理。已申報但尚未辦理退(免)稅的,出口企業應按規定撤銷退(免)稅申報。已辦理退(免)稅的,適用免抵退稅方式的,出口企業在本月或次月申報免抵退稅時,以負數沖減原申報數據;適用免退稅方式的,出口企業應按規定補繳已退稅款。發生內銷時,按內銷實際不含稅銷售額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如,2025年1月,A外貿企業出口一批集成電路產品,適用增值稅征稅率、退稅率均為13%,該批貨物實際離岸價(FOB)折合人民幣660萬元,采購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為500萬元,其應退稅額=采購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出口貨物退稅率=500×13%=65(萬元),A企業已按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稅。2025年3月,因國外客戶破產無法收貨,貨物退運至國內銷售,內銷價為620萬元(含稅)。這種情況,就屬于已申報辦理退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A企業需要補繳已退稅款65萬元;在內銷時,按規定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620÷(1+13%)×13%=71.33(萬元)。
實務中,一些特定情形的出口貨物勞務,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一)項,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具體可歸納為以下三類:一是出口已被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如出口鋁材、銅材等部分鋼鐵產品,化學改性的動、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貨物。二是通過提供虛假備案單證、偽造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等方式出口的貨物,如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申報退稅時提供的備案單證(如出口合同、運輸單據、報關單等)存在虛假或偽造的情況等。三是其他特殊情形,如企業因騙稅被稅務機關暫停退稅期間的所有出口貨物等。
根據《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規定,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繳納增值稅,按內銷貨物繳納增值稅的統一規定執行。
免抵退稅辦法下,進項稅額仍可抵扣
增值稅免抵退稅、免退稅辦法兩種退稅辦法的進項稅額抵扣機制截然不同。其中,在免抵退稅辦法下,生產企業所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參與出口和內銷業務的抵扣,在發生出口轉內銷時,不需要對進項稅額的抵扣用途進行單獨處理。
在免抵退稅辦法下,進項稅額的處理涉及“抵”和“退”兩個環節,其核心邏輯是通過抵減內銷應納稅額和退還未抵完稅額,實現出口貨物的零稅率。出口貨物對應的進項稅額優先用于抵減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抵”后仍有未抵完的進項稅額,按規定計算應退稅額。也就是說,出口對應的進項稅額準予參與內銷應納稅額抵扣。
例如,B家電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免抵退稅政策,出口一批空氣炸鍋至美國,出口離岸價折合人民幣700萬元,退稅率為13%。由于美國加征關稅,客戶取消訂單,B企業決定將這批貨物轉為內銷,含稅售價565萬元(增值稅率13%)。當期進項稅額合計為50萬元,上期留抵稅額為0。假設企業當月無其他業務發生。
出口時,由于當月無內銷業務,B企業當期應納稅額=0-50=-50(萬元);免抵退稅額=700×13%=91(萬元);因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均為50萬元,B企業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91-50=41(萬元)。
出口轉內銷時,B企業應沖回原出口收入700萬元;計算內銷銷項稅額565÷(1+13%)×13%=65(萬元);調整免抵退稅額,因出口貨物已轉內銷,免抵退稅額=出口銷售額×退稅率=0;當期應納稅額=65-50=15(萬元)。
免退稅辦法下,進貨憑證可轉為抵扣用途
與免抵退稅辦法相比,免退稅辦法的退稅計算更直接,進項稅額的處理僅涉及“退”,即退還其采購環節已繳納的增值稅(出口貨物所含的進項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外貿企業,國內購進的貨物與出口貨物相比,物理形態保持一致,數量對應關系清晰,在出口環節免稅,并退還采購環節的已納稅額,符合出口退稅零稅率原則。外貿企業出口業務對應購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用于退稅用途,不作為進項稅額抵扣,但在出口轉內銷時,需將相應購貨發票的進項稅額,轉入允許抵扣范圍。
外貿企業發生出口貨物轉內銷,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等合法扣稅憑證,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將對應的進貨憑證轉為抵扣用途。
例如,C外貿企業于2025年1月購入一批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為10萬元,稅額為1.3萬元。該貨物原計劃出口,但因市場變化,企業決定轉為內銷。貨物轉為內銷后,C企業應在發生內銷貨物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在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將對應的進項稅額1.3萬元轉入允許抵扣范圍,作為進項稅額抵扣內銷業務的銷項稅額。
需要提醒的是,企業在處理出口轉內銷業務時,進項稅額管理需關注抵扣特殊規定、單證管理、涉稅處理時效性等風險。抵扣規范方面,企業需按規定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并關注進項抵扣憑證是否合法、異常憑證處理是否合規等。單證管理方面,企業需關注退運相關的協議、質檢報告、退運貨物的報關單等單據是否真實。涉稅事項處理時效性方面,企業需關注轉內銷證明的申請、證明對應進項稅額抵扣申報等涉稅事項辦理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的時效性要求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