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會計
存款保險費率影響銀行稅會差異
發文文號:[]號 發文單位: 時間:2022-09-14 14:30:18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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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2022年第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要求進一步深化存款保險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職能,發揮風險差別費率的激勵約束作用。筆者發現,最近一段時間,不少銀行業金融機構關注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如何準確計算的問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6號)第一條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交納的存款保險保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根據監管規定,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被保險存款和適用費率計算,并且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賬載金額的判斷
銀行業金融機構預估計提保費與實際交納保費存在金額差異和時間跨期問題,填報存款保險費的賬載金額應與會計賬務處理的金額保持一致。
舉例來說,2021年,A銀行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余額、存款結構情況,確定適用費率為萬分之二點五。在會計核算上,A銀行以存款金額為基數,預估2021年的保費進行計提。2021年1月—6月,A銀行預估計提保費5000萬元。2021年8月,A銀行收到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下發的保費交納通知書,并實際支付保費4000萬元;2021年7月—12月,A銀行預估計提保費7000萬元,于2022年2月收到交費通知并實際支付保費6000萬元。據此,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存款保險費的賬載金額為1.2億元(5000萬元+7000萬元)。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明確,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2021年,A銀行會計上計提存款保險費1.2億元,2021年實際交納的保費為1億元(4000萬元+6000萬元),計提數與實際交納數的差異應做納稅調整。
稅收金額的計算
財稅〔2016〕106號文件規定,可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費率為萬分之一點六。
實務中,我國商業銀行存款保險保費費率范圍在萬分之二至萬分之十六之間。據統計,2021年深圳轄區總部銀行企業適用存款保險費率大部分為萬分之二點五,最高萬分之三點五。因此,投保機構實際交納的存款保險費不能全額在稅前扣除,需要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舉例來說,B銀行2021年核定的保費費率為萬分之二點五,保費基數為4800億元,根據公式,存款保險保費=保費基數×存款保險費率,B銀行在會計上確認保費支出1.2億元(4800億元×0.00025)。實際發生的存款保險費支出1億元均在2021年當年交納,不存在跨年情況。
根據財稅〔2016〕106號文件,B銀行準予稅前扣除的保費金額為7680萬元(48000000×0.00016),賬載金額與稅收金額相差4320萬元(12000-7680),B銀行應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4320萬元。具體操作上,B銀行應當在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附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二、扣除類調整項目”下“(十七)其他”欄次,填列調增金額4320萬元。
綜上,B銀行2021年存款保險費的計提金額1.2億元,實際發生額1億元,稅收金額7680萬元,賬載金額1.2億元,納稅調增4320萬元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計提金額與實際發生額之間形成的暫時性差異2000萬元(12000-10000);二是稅收金額與實際發生額之間形成的永久性差異2320萬元(10000-7680)。
管理建議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下發保費交納通知書的時間,在每半年結束后的1月—2月內(即1月、2月或7月、8月),存在同一年度計提和交納存款保險費的時間跨期問題。同時,銀行需要先預估計提保費,計提數與實際交納數往往并不一致。此外,銀行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可能與稅法準予扣除的費率亦不相同。基于此,賬載金額和稅收金額如何確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來說至關重要。
當前,為應對金融風險,存款保險費率逐漸提高,銀行業的稅會差異日趨增大。基于此,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切實提高財稅人員的稅務風險管理意識,科學合理地進行納稅調整,充分發揮存款保險制度在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維持金融市場穩定性方面的關鍵作用。銀行業金融機構也應明確稅務管理職責,對財稅人員進行重點業務的稅收政策培訓,提升財稅人員業務素養和職業道德。同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稅務管理部門,應組織實施全行稅務風險的評估、識別,定期開展風險自查,強化經營全流程的稅務風險日常監督,逐步完善內部管理,滿足現行政策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