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聘請高工張某,勞動合同約定每月不含稅固定工資60000元,該員工除每月扣除基本費用標準5000元和專項附加扣除3000元外,無其他準予扣除的項目。張某的工資薪金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基本規定
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其雇員負擔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征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99號)第一條規定,對于雇主全額為其雇員負擔稅款的,直接按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中第十四條規定的公式,將雇員取得的不含稅收入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后,計算企業應代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第四條規定,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案例分析
上例假設張某當月只取得稅后工資60000元,則:
當月張某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60000-5000-3000-2520)/(1-10%)=54977.78(元)。
張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4 977.78×10%-2520=2977.78(元)。
張某當月含稅工資=60000+2977.78=62977.78(元)。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為返聘員工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未單獨作為管理費用列支的,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當月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張某工資薪金為62977.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