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已過,春節將至。最近這段時間,不少納稅人忙著處理跨年度涉稅事項;還有許多商家在開展新春促銷活動。那么,在處理跨年度涉稅事項、開展商品促銷活動中,應當注意哪些問題?根據山東、廈門兩地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的咨詢情況,梳理出“干貨”,供讀者參考。今天為您解答:跨年度支出或扣除憑證,是否存在稅會差異。
問題四:跨年度支出或扣除憑證,是否存在稅會差異
跨年度支出或扣除憑證的稅會差異問題,是近期納稅人咨詢度較高的另一個問題。
根據會計法相關規定,除結賬和更正錯賬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據此來看,稅法規定和會計規定對于憑證的要求基本一致,因而在憑證要求中一般不存在稅會差異。不過,在對支出費用的具體處理上,稅法和會計規定中可能存在處理口徑不一致的情況,帶來稅會差異。
例如,F公司2021年11月購買了一臺設備,價值300萬元,按照會計處理要求,F公司憑該設備發票計入“固定資產”科目,秉持謹慎性原則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假設該設備的稅法與會計要求最低折舊年限一致均為5年,且預計凈殘值為0,那么,影響當期損益的為當年計提的折舊金額60萬元(300÷5,假設不考慮投入使用月份問題)。而稅法上規定,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樣就會產生遞延所得稅差異。假設F公司采購的該設備于2021年12月達到預計使用狀態并投入使用,在會計處理上,2021年計提該項固定資產折舊為5萬元,而在稅務處理上一次扣除300萬元,那么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調減295萬元。
再比如,H公司2021年發生了一筆業務招待餐飲支出,并取得了相應的餐費發票。在會計處理上,一般應將發票作為原始憑證記錄企業發生的支出,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在計算利潤總額時影響當期損益。但按照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在稅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樣一來會產生永久性差異。對此,企業財稅人員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的第15行“(三)業務招待費支出”的第3列調增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