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支付職工“辭退福利”財稅如何處理
2021年8月,上市公司馳宏鋅鍺發布了《關于2021年半年度支付辭退福利的公告》。公告稱,為深化企業改革、推進實施國有企業改革三年行動計劃、優化公司人力資源結構,公司及子公司將與部分不再參與公司未來經營的人員依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依法向其一次性支付合計16870萬元經濟補償金。公司此次產生的經濟補償需計提辭退福利,并計入公司2021年半年度損益。
本文以上市公司馳宏鋅鍺為例,提示企業支付職工“辭退福利”如何做好財稅處理。
一、辭退福利的會計含義
辭退福利屬于會計術語。《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以下簡稱《職工薪酬準則》)規定,“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辭退福利主要包括:(1)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論職工本人是否愿意,企業決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而給予的補償。(2)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職工有權利選擇繼續在職或接受補償離職。
二、辭退福利的會計處理和列報披露
(一)會計政策及會計處理
《職工薪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企業向職工提供辭退福利的,應當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
《職工薪酬準則》第二十一條同時規定,企業應當按照辭退計劃條款的規定,合理預計并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預期在其確認的年度報告期結束后十二個月內完全支付的,應當適用短期薪酬的相關規定;辭退福利預期在年度報告期結束后十二個月內不能完全支付的,應當適用本準則關于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有關規定,即實質性辭退工作在一年內實施完畢但補償款項超過一年支付的辭退計劃,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折現率,以折現后的金額計量應計入當期損益的辭退福利金額。
辭退福利是“職工薪酬”的組成部分,在職工薪酬的明細項目上與“短期薪酬”并列。“短期薪酬”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短期帶薪缺勤,短期利潤分享計劃,非貨幣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因此,在會計上,辭退福利既不屬于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也不屬于職工福利費。
企業發生的辭退福利,由于導致義務產生的事項是終止雇傭而不是為獲得職工的服務,企業應當將辭退福利作為單獨一類職工薪酬進行會計處理。
會計處理(沿用前面的案例,單位:萬元)
1.計提時(在公司管理層通過決議時):
借:管理費用——辭退福利16870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16870
2.發放補償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16870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16870
(二)辭退福利的披露
企業應當在財報附注中披露本年度因解除勞動關系所提供辭退福利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資產負債表日,如果辭退職工計劃因解除勞動關系所提供辭退福利為1500萬元,期末應付未付金額為1500萬元。則公司應當在當期的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有關辭退福利的信息如下:公司本年度因解除勞動關系所提供辭退福利為1500萬元,期末應付未付金額為1500萬元。
(三)會計注意事項
1.企業應當根據辭退福利的定義和包括的內容,區分辭退福利與正常退休的養老金。
辭退福利是在職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前,企業根據法律與職工本人或職工代表(如工會)簽訂的協議,或者基于商業慣例,承諾當其提前終止對職工的雇傭關系時支付的補償,引發補償的事項是辭退,因此,企業應當在辭退職工時進行辭退福利的確認和計量。
職工在正常退休時獲得的養老金,是其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時,或者職工達到了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獲得的退休后生活補償金額,引發補償的事項是職工在職時提供的服務,而不是退休本身,因此,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進行養老金的確認和計量。
2.關于“內退”的處理。
對職工雖然沒有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但未來不再為企業提供服務,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企業承諾提供實質上具有辭退福利性質的經濟補償的,如發生“內退”的情況,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前應當比照辭退福利處理,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后,應當按照離職后福利處理。
三、辭退福利的稅務處理及納稅申報表填報
(一)稅收政策
辭退福利,稅收上相似的稱謂是“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一般涉及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
目前,對“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分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部退養三種情形,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等規定分別確定征免個人所得稅。(具體規定略)
2.企業所得稅
目前,對“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沒有專項稅收政策,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企業實際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可在稅前扣除。其依據是: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改)規定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屬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管理需要發生的合理支出,應按規定在稅前扣除。另外,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華為集團內部人員調動離職補償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5〕299號)中指出,“企業根據公司財務制度為職工提取離職補償費,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當年度“預提費用”科目發生額進行納稅調整,待職工從企業離職并實際領取離職補償費后,企業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八條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對企業實際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在會計已經確認支出的,應允許在稅前扣除。
3.一次性補償金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的填報
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的12欄“其他”項目中。

會計上計入損益的金額填入1列。
企業實際支付的金額填入2列。
允許當年稅前扣除金額填入5列。
(二)稅務注意事項
1.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給予職工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不得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稅前扣除限額的基數。
根據《職工薪酬準則》的規定,在會計上,辭退福利(稅收上的名稱為給予職工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既不屬于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也不屬于職工福利費,因此,去特給予職工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不得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稅前扣除限額的基數。
2.對內部退養人員按月領取的工資(生活費)、并仍然與企業保留了勞動合同關系、企業仍為其購買五險一金的,在無明確稅務規定前,筆者認為應以“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