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若再轉讓,應當考慮取得不動產的方式和取得時間對于增值稅的影響。
案例
A公司是一般納稅人,與B公司存在債權債務糾紛。經法院判決,B公司以其不動產抵償A公司債務1000萬元。A公司取得該不動產后,擬以1200萬元轉讓給C公司。A公司該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分析
根據《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規定,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首先,A公司再轉讓不動產,計稅方法選擇與取得時間有關。取得2016年4月30日前不動產,再轉讓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取得2016年5月1日后不動產,再轉讓只能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其次,與一般直接購買不動產方式不同,法院判決取得的不動產由于種種原因難以取得發票,再轉讓不動產時缺少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等有效扣除憑證。
第三,法院判決取得不動產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可以差額計算增值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既不能差額計算增值稅,也無法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規定,納稅人按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的,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一)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二)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因此,除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外,法院判決書可以作為簡易計稅計算時扣除憑證。
若A公司再轉讓不動產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應計算繳納增值稅=(1200-1000)÷(1+5%)×5%=9.52(萬元);
若A公司再轉讓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應計算繳納增值稅=1200÷(1+9%)×9%=99.08(萬元)。
由上述分析可見,通過法院判決取得的不動產再轉讓,取得時間不同,計算規則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