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會計
一文讀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發文文號:[]號 發文單位: 時間:2020-06-19 17:11:57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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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殘保金指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不屬于征收對象,無需繳納保障金。
二、安排就業殘疾人范圍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即持證殘疾人。
三、殘疾人就業人數的規定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四、殘保金征收及財務處理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按照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執行。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按照所在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
(三)用人單位注銷稅務登記,無需繳納當年度保障金,需繳納上一年度保障金。
(四)計算公式
本期應納費額=(上年在職職工人數*應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或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
上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或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上年在職職工人數
本期減免費額=本期應納費額*100%(或50%、10%)
本期應補(退)費額=本期應納費額-本期減免費額-本期已繳費額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因此,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計算為年審年度1月-12月期間實際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
(五)賬務處理
1. 計提
借: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A
貸:其他應付款——殘疾人就業保障金A
2.繳納(稅收票證為原始憑證)
借:其他應付款——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A
貸:銀行存款 A
3.繳納逾期繳納產生滯納金
借:營業外支出——滯納金 B(=A×5‰×滯納天數)
貸:銀行存款 B
(六)存在總分支機構的申報及繳納
用人單位存在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由發放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機構負責向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年審,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保金。
五、殘保金申報表
(一)申報表相關說明
1.標記“*”為必填項目。
2.“繳費人名稱”指《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證照上的“名稱”。
3.“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
4.“應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 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維護并調用。
5.“上年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依據殘聯(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的殘疾人就業情況填寫。
6.“上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或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上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不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算。
7.“本期應納費額”:按照公式計算為負數的,填寫“0”。
8.“本期減免費額”: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30人)以下的企業,按規定暫按“本期應納費額”的100%計算減免費額。其他企業和其他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低于應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的,實行分檔征收政策,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對于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的,按“本期應納費額”的50%計算減免費額;對于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低于1%的,按“本期應納費額”的10%計算減免費額。
(二)申報表主要變化
1.明確征收標準上限口徑。按照有關政策,將原申報表中“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修改為申報表第6列“上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或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按“上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和“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孰低填寫。
2.落實分檔征收及小微企業暫免征收政策。按照《通知》規定的殘保金征收政策,在申報表第8列“本期減免費額”項中,增加3個減免費額計算公式。
3.規范申報表格式。按照規范報表的要求,將原申報表中第2列“費款所屬期起”和第3列“費款所屬期止”放在表頭位置。同時,對申報表中“繳費人聲明”“經辦人”等事項進行統一規范。
六、殘保金用途
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保障金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殘保金優先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滿足相關的培訓教育、獎勵補貼、就業服務等支出,與殘疾人就業直接相關的支出由各省確定。各地要根據當地保障殘疾人就業實際需要合理安排相關支出,不得以收定支。主要用于:
(一)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職業康復支出。
(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組織職業技能競賽(含展能活動)支出。補貼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施設備購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務費用。補貼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和運行費用。
(三)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補貼和小額貸款貼息。各種形式就業殘疾人的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養殖、手工業及其他形式生產勞動。
(四)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以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
(五)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就業、輔助性就業、靈活就業,收入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的救濟補助。
(六)經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準用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和保障困難殘疾人、重度殘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主要用于:
(一)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
(二)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三)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經費開支;
(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結余的地區,可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城鎮貧困殘疾人個體戶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給予適當補貼;
(六)支付按規定安排的征收經費;
(七)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直接用于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按上述規定用途專項用于殘疾人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七、優惠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八、殘保金的社會監督
加強殘保金和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社會監督。財政部每年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向國務院報告上一年殘保金收入和殘疾人事業支出情況,中國殘聯等部門和單位向國務院報告支持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情況。省、市、縣三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殘聯將轄區范圍內上述情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九、拒繳、少繳殘保金的風險
(一)對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且拒繳、少繳殘保金的用人單位,將其失信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征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十、主要涉及的文件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
(二)關于印發《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2015號)
(三)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
(四)關于修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9號)及解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