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會計
收到穩崗補貼是否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發文文號:[]號 發文單位: 時間:2020-06-04 17:18:51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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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崗補貼是國家用失業保險資金給予企業的一種特殊性質的財政補助資金,穩崗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呢?會計上如何處理呢?
什么是穩崗補貼
《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規定,政府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
穩崗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
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穩崗補貼的發放同人有關,同銷售與產品無關,一般是按照不超過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因此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穩崗補貼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府補貼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要看其是否能夠符合所得稅的不征稅收入條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 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 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 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穩崗補貼的發放,中央政府有文件,各地政府也有文件,發放時也會有具體每一批的撥付文件,因此第一個條件是符合的;至于穩崗補貼的應用用途,在人社部發〔2014〕76號文件中也有明確規定,穩崗補貼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因此,企業在收到穩崗補貼時,有兩個處理方式選擇:
第一個選擇就是按照不征稅收入來處理,那么應當將相關文件準備好,并在企業內部對穩崗補貼對應的專項支出單獨建立臺賬進行核算;
第二個選擇就是按照正常應稅收入來處理,直接在當期繳納所得稅即可。
從短期來看,這兩種處理有差異,但由于不征稅收入對應的支出也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這種時間性差異最終結果是一致的。
穩崗補貼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穩崗補貼屬于政府補助,那么按照《企業會計準則16號——政府補助》規定,應該做兩步判斷:
第一步判斷,看穩崗補貼屬于同資產相關的補助還是同收益相關的補助;穩崗補貼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這里的支出有可能用于購置相關資產,比如職工培訓器材,也有可能用于收益相關支出,比如職工培訓。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或確認為遞延收益。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情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1. 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
2. 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
第二步判斷是看穩崗補貼是否屬于日常活動相關的補助;
按照會計準則要求,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 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從穩崗補貼的本質來看,應當是屬于與日常活動相關的補助,因此在核算時應計入其他收益科目,而不是營業外收支科目。
企業收到穩崗補貼后,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規定,如果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
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1. 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
收到補貼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發生培訓支出和社保支出等支出時:
借:管理費用等
貸:銀行存款
借:遞延收益
貸:其他收益
2.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
收到補貼款: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收益
如果采用凈額法的,沖減相關費用
借:銀行存款
貸:管理費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