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會計
研發費加計扣除 劃分方式有規定
發文文號:[]號 發文單位: 時間:2018-11-07 15:07:59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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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發布《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為企業減稅降負。筆者認為,把握此次優惠政策,需嚴格按照費用資本化的要求劃分研究開發費用,以便將此項稅收優惠政策應享盡享。
案例1:中欣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認證,2018年8月~9月間開展一項研發活動,并于2018年9月30日研發成功并達到預定用途。研發過程中所發生的直接相關的必要支出情況如下:
8月研究階段發生材料費用80萬元,人工費用50萬元,計提專用設備折舊5萬元,以銀行存款支付其他費用2萬元,總計137萬元。
9月開發階段發生材料費用900萬元,人工費用450萬元,計提專用設備折舊75萬元,以銀行存款支付其他費用300萬元,總計1725萬元。其中符合資本化費用750萬元。
1.依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8月研究階段的支出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下同)
(1)研究階段費用發生時: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137
貸:銀行存款 2
原材料 80
應付職工薪酬 50
累計折舊 5
(2)月末一次計入當期損益時:
借:管理費用——研究費用 137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137
2.9月開發階段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費用支出,計入當期損益。
(1)開發階段費用發生時: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975
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750
貸:銀行存款 300
累計折舊 75
應付職工薪酬 450
原材料 900
(2)開發階段不符合資本化的費用月末一次計入當期損益時:
借:管理費用——研究費用 975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975
3. 9月開發階段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費用支出需要資本化處理。
借:無形資產 750
貸: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750
案例2:接上例,該企業針對此項研究開發費用于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如何調整?
根據財稅〔2018〕99號文件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因此,該企業在研究開發階段產生的并計入當期損益的共計1112萬元費用,于所屬期2018年第三季度所得稅申報中扣除,并在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加計扣除75%(即834萬元);該企業開發階段符合資本化成本750萬元轉入無形資產,在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稅前攤銷(即1312.5萬元)。按高新技術企業15%的所得稅稅率計算,總計企業少繳納所得稅321.975萬元[(834+1312.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