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會計
代收的電費需繳增值稅
發文文號:[0]0號 發文單位: 時間:2017-06-07 15:34:58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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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初,甲市國稅局稅源管理科的稅收管理員,對準備進行納稅申報的主行業是現代服務業物業管理的小規模納稅人A公司進行營改增輔導。稅收管理員發現A公司因政策理解問題,存在收取業主電費未繳納增值稅的情形。
例:甲市供電公司2017年1月~3月向A公司管理的某小區業主提供電力55萬度,按0.54元/度(含稅價)與A公司結算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同時,A公司按0.54元/度(含稅價)與業主結算。會計處理如下:
1.A公司購進電力:
借:其他應收款 297000
貸:銀行存款 297000
憑證附件內容:A公司通過對公銀行存款賬戶,將款項轉入甲市供電公司對公銀行存款賬戶。
2.A公司按0.54元/度(含稅價)與業主結算:
借:銀行存款 297000
貸:其他應收款 297000
憑證附件內容:收取業主電費,同時將收取的業主電費存入A公司對公銀行存款賬戶。
從以上兩筆會計分錄看,A公司在轉售電的過程中,并沒有產生增值額。
針對A公司的賬務處理,稅收管理員約談了財務主管,財務主管認為,A公司屬于營改增小規模納稅人,之前在繳納營業稅時一直按差額征稅,營改增后應該也是這樣。
稅收管理員提出以下納稅輔導建議:
1.稅務處理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銷售額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價外費用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因此A公司向服務的業主收取電費的行為,應計銷售額為288349.51元(297000/1.03),應繳納增值稅8650.49元(288349.51×3%)。
2.會計處理
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賬務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當按應收或已收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工程結算”等科目,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應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同時,財會〔2016〕22號文件第二條第七款規定,企業繳納當月應繳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因此,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1)A公司購進電力時:
借:其他應收款 297000(紅字)
貸:銀行存款 297000(紅字)
借:其他業務成本 297000
貸:銀行存款 297000
(2)A公司按0.54元/度(含稅價)與業主結算時:
借: 銀行存款 297000(紅字)
貸:其他應收款 297000(紅字)
借:銀行存款 297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288349.5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8650.49
3.繳納當月應交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8650.49
貸:銀行存款 288349.51
這里要說明的是,按照財會〔2016〕22號文件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物資、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核算,因此A公司按0.54元/度(含稅價)購進電力,又按0.54元/度(含稅價)與業主結算,存在其他業務成本比其他業務收入多8650.49元的情形。
例:甲市供電公司2017年1月~3月向A公司管理的某小區業主提供電力55萬度,按0.54元/度(含稅價)與A公司結算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同時,A公司按0.54元/度(含稅價)與業主結算。會計處理如下:
1.A公司購進電力:
借:其他應收款 297000
貸:銀行存款 297000
憑證附件內容:A公司通過對公銀行存款賬戶,將款項轉入甲市供電公司對公銀行存款賬戶。
2.A公司按0.54元/度(含稅價)與業主結算:
借:銀行存款 297000
貸:其他應收款 297000
憑證附件內容:收取業主電費,同時將收取的業主電費存入A公司對公銀行存款賬戶。
從以上兩筆會計分錄看,A公司在轉售電的過程中,并沒有產生增值額。
針對A公司的賬務處理,稅收管理員約談了財務主管,財務主管認為,A公司屬于營改增小規模納稅人,之前在繳納營業稅時一直按差額征稅,營改增后應該也是這樣。
稅收管理員提出以下納稅輔導建議:
1.稅務處理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銷售額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價外費用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因此A公司向服務的業主收取電費的行為,應計銷售額為288349.51元(297000/1.03),應繳納增值稅8650.49元(288349.51×3%)。
2.會計處理
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賬務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當按應收或已收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工程結算”等科目,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應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同時,財會〔2016〕22號文件第二條第七款規定,企業繳納當月應繳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因此,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1)A公司購進電力時:
借:其他應收款 297000(紅字)
貸:銀行存款 297000(紅字)
借:其他業務成本 297000
貸:銀行存款 297000
(2)A公司按0.54元/度(含稅價)與業主結算時:
借: 銀行存款 297000(紅字)
貸:其他應收款 297000(紅字)
借:銀行存款 297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288349.5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8650.49
3.繳納當月應交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8650.49
貸:銀行存款 288349.51
這里要說明的是,按照財會〔2016〕22號文件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物資、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核算,因此A公司按0.54元/度(含稅價)購進電力,又按0.54元/度(含稅價)與業主結算,存在其他業務成本比其他業務收入多8650.49元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