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兼職,勞務費如何處理?
近期,筆者發(fā)現(xiàn),常去消費的某知名奶茶連鎖店(以下稱K店)中,出現(xiàn)了幾名操作略顯生疏、有些陌生的店員。詢問得知,“補貼大戰(zhàn)”下訂單暴增,店里不得不招用兼職。而且這不是個例,有的奶茶店、咖啡店甚至動員親屬臨時幫忙。
那么,店家在招用兼職過程中,相關勞務費如何進行涉稅處理?具體需要取得哪些憑證,以便扣除后續(xù)成本?
店家對于勞務費的處理,主要取決于其與兼職者是否存在雇傭關系。若店家與兼職者不存在雇傭關系,則兼職者從奶茶店獲得的勞務費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處理,店家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若店家與兼職者存在雇傭關系,則兼職者從奶茶店獲得的勞務費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處理,店家依法進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
根據(jù)現(xiàn)行有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89號)第十九條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也就是說,店家對于勞務費的處理,主要取決于其與兼職者是否存在雇傭關系。若店家與兼職者不存在雇傭關系,則兼職者從奶茶店獲得的勞務費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處理,店家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若店家與兼職者存在雇傭關系,則兼職者從奶茶店獲得的勞務費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處理,店家依法進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
情形一:與兼職者不存在雇傭關系,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處理
在“補貼大戰(zhàn)”下,店家招用的兼職者,多為臨時招用,一般不與兼職者簽訂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兼職者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稅,店家依法進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時,應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稅款。預扣預繳稅款時,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按800元計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收入的20%計算,適用20%—40%的預扣率,計算應預扣預繳的個人所得稅。
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等規(guī)定,兼職者可以憑提供服務的書面證明(如簽訂的勞務合同等)、經(jīng)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銷售地、勞務發(fā)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fā)票。店家可以將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以K店為例,受近期“補貼大戰(zhàn)”影響,訂單量暴增,臨時招用3名社會兼職者。K店(位于市區(qū))未與兼職者簽訂勞動合同,簽訂的為按小時支付費用、每小時20元的勞務合同。假設7月,社會兼職者李某共工作100個小時,取得勞務費2000元;社會兼職者王某共工作120小時,取得勞務費2400元;社會兼職者張某共工作80小時,取得勞務費1600元。可以看出,K店與社會兼職者李某、王某、張某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三人取得的勞務費,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處理。同時,三人可到K店所在地稅務機關或通過電子稅務局“自然人代開發(fā)票”模塊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9號)規(guī)定,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發(fā)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guī)定,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30萬元)的納稅人繳費人,減半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李某為例,李某需要在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2000÷(1+1%)×1%=19.8(元);因K店位于市區(qū),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為7%,則李某需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9.8×7%×50%=0.69(元);李某共需要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20.49元。王某和張某情形與李某相同,算法一致,分別需要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24.59元和16.39元。
K店作為扣繳義務人,應為李某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000-20.49-800)×20%=235.9(元)。王某和張某情形與李某相同,算法一致,K店應為王某和張某分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315.08元和156.72元。K店可以憑李某、王某、張某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作為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情形二:與兼職者存在雇傭關系,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處理
實務中,還有一種不太常見的情況——店家與招用的兼職者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企業(yè)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這種情況下,兼職者取得的收入,需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六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按月辦理扣繳申報。
例如,假設L餐飲企業(yè)與招聘的兼職者孫某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明確每天工作不超過4小時,每周不超過24小時,且企業(yè)為其繳納工傷保險,工資按小時計酬,每小時20元,每月結算兩次。假設孫某7月共工作80小時,月工資合計1600元。這種情況下,餐飲企業(yè)與孫某存在雇傭關系。孫某取得的1600元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處理,L餐飲企業(yè)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同時,L餐飲企業(yè)可以將工資表、考勤記錄、“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等資料,作為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