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公司法最受關注的修訂是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繳足全部認繳出資額,調整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為實繳制。“5年繳足”不僅對新成立的公司有影響,對之前已經成立但未繳足注冊資本的公司也有影響,不同繳納能力下可能面臨不同的企業所得稅稅務風險。
在股東缺少實繳能力的情況下,可能存在以下風險。
一是長期借款抽逃資金風險。盡管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不能抽逃資金,但5年實繳期限下,股東若資金或可投資的非貨幣性資產不足,可能通過股東長期借款、虛構債權債務關系等方式實現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抽逃。公司與股東間長期借款往往為無償借貸,未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視同銷售收取借款利息,可能會存在納稅調整的風險。
二是逾期出資賠償款納稅風險。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需要對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企業收到股東逾期出資所承擔的賠償款是否納入應稅收入,取決于出資合同和會計處理。若企業在出資協議約定逾期出資賠償款作為資本金且會計上也做實際處理,則可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否則可能面臨股東劃入資產未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三是出資不足減資風險。如果公司設立時認繳的注冊資本金太高,股東到期不能將注冊資本實繳到位,則可能出現減資情形。對企業股東而言,需要關注從公司取得的資產公允價值是否超過投資成本,對取得資產公允價值按照投資收回、股息所得、資產轉讓所得先后順序確認納稅義務,避免減資處理不當少繳企業所得稅風險。即從公司取得資產公允價值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視為投資成本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若企業為居民企業,該部分所得則屬于免稅收入;剔除初始出資和股息所得后剩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股東具備實繳能力的情況下,可能存在以下風險。
一是股權、債權出資合規風險。新修訂的公司法新增了股東可以用股權、債權出資,這一新規不僅為股東提供了選擇權,又能盤活資產價值。對法人股東而言,股權出資可能會涉及一般性稅務處理或特殊性稅務處理問題,債權出資可能會涉及債務重組稅務問題,稅務處理復雜性強,專業性高,法人股東要提前做好準備,確保稅務處理合規。
二是出資到位后稅收優惠適用風險。股東實繳出資后,企業所有者權益增加的同時,資產也會增加。資產總額若超過小型微利企業5000萬資產限額的判定標準,將面臨無法適用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