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迎新購物季,各大商場促銷優惠精彩來襲,紛紛推出打折、買贈、送小禮品等花式促銷活動,這么多不同種類的促銷方式,在稅務處理上有什么區別呢?讓小編帶您了解一下吧。
1.商業折扣(折扣銷售)
商業折扣,是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其中: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2. 實物折扣(買一贈一)
實物折扣,是指在銷售貨物的同時贈送同類或其他貨物,并且在同一項銷售貨物行為中完成。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和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以下簡稱企業)在營銷活動中以折扣折讓、贈品、抽獎等方式,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以下簡稱禮品)時: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3. 隨機贈送(進店有禮)
隨機贈送,是指商家在宣傳銷售過程中,采取的進店直接送小禮品的銷售活動。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4. 關于折扣銷售發票開具以及增值稅的處理
可以參考以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