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將至,建議企業:
2023年即將結束,2024年即將到來。對于企業財稅人員來說,從現在開始需要著手準備一項重要工作——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從降低匯算風險,提高匯算質量的角度出發,建議企業提前梳理潛在稅務風險點。對于比較復雜的疑難問題,應提前著手解決。從筆者的實務經驗看,收入確認、稅前扣除和備查資料準備等方面的稅務處理,很容易引發稅務風險。
準確確認租金收入
某物流服務企業甲公司由于生產經營的需要,在2023年1月1日,向乙公司承租一間倉庫,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期至2024年1月31日,甲公司須在承租期開始時,即2023年1月1日向乙公司一次性全額支付租金(不含增值稅)。會計處理上,乙公司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稅務處理上,乙公司一次性確認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中指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也就是說,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選擇分期確認收入,也可以一次性確認收入。
本案例中,乙公司租金跨年度,且在簽訂合同時提前一次性收取,符合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的規定,乙公司選擇了按照租賃合同開始日,即2023年1月1日一次性確認收入。對于稅法和會計存在差異情況,乙公司在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要在《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20)中作納稅調整。
筆者提醒,租金的支付時間是租賃合同的重要條款,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時間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自合同約定支付租金之日起,該筆租金在法律上就屬于出租人所有,發生財產轉移的法律效力。企業租金收入金額,應當按照有關租賃合同或協議約定的金額全額確定,在確認租金收入企業所得稅納稅時點時,一定要盯緊合同約定的時間。此外,還需要關注企業是否存在提前一次性收取跨年租金的特殊情形。
及時取得合規發票
乙公司2023年從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丁公司處購入一批材料,款項已經支付,但一直沒有取得發票,預計今年年底前也很難取得發票。對于乙公司來說,是否可以在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呢?
稅前扣除憑證是企業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相關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本案例中,丁公司為辦理稅務登記的一般納稅人,乙公司支出需要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于乙公司在2023年度真實合理、實際發生且應當取得發票的支出,須在2023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和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和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若存在對方企業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的情形,這種情況乙公司就需要提供相關資料,來證明支出的真實性,并在稅前扣除。如果企業可以證實其發生的支出真實合理,且與生產經營有關,即使是跨年度取得的發票,也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憑證。
筆者提醒,若企業的支出在匯算年度沒有取得相應憑證,在匯算結束后取得符合規定的憑證的,該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5年。
完整留存備查資料
丙公司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目前打算進行報廢處理,一次性計入“營業外支出”核算,在會計處理上并沒有問題,但是,筆者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發現,丙公司留存備查資料并不完整,存在稅務風險。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八條規定,對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毀損、報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的相關規定,丙公司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筆者提醒,對于此類損失,要及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三十條規定的資料留存備查。如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等。對于企業來說,要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截止日期前留存好備查資料,同時將上述資料保管留存10年。需要注意的是,企業需要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若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稅務機關不僅要依法追繳其稅款,而且還會按照稅收征管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