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口交易: 可能隱藏跨境電商企業真實收入
近年來,廈門市以建設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為契機,充分發揮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優勢,持續做大跨境電商產業平臺,加快培育外貿轉型升級。廈門市商務局數據顯示,2023年前5個月,廈門市跨境電商進出口銷售額達到101億元,同比增長約223%。筆者提醒,在闊步“走出去”的同時,潛在稅務風險需要引起跨境電商企業的關注。筆者在日常工作中發現,跨境電子商務代理出口交易具有銷售收入難確認、實際貨主難監管的特征,可能成為跨境電商企業隱藏真實收入的“外衣”。
案例:產品出口但未確認銷售收入
A公司是一家采用“9810”海關監管方式出口的跨境電商企業。
“9810”海關監管方式的全稱是“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指境內企業先將貨物通過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后從海外倉送達境外購買者。廈門稅務部門通過數據共享從海關獲得了A公司2021年出口報關數據。通過審核發現,其出口貨物金額與申報的出口金額存在較大差異。稅務人員仔細比對了海關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和A公司向稅務部門申報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發現2021年—2022年,A公司部分出口貨物報關單沒有向稅務部門申報,存在未準確確認銷售收入的嫌疑。
稅務人員與A公司相關人員就這一情況進行了溝通。原來,B公司希望通過“9810”海關監管方式出口產品。但是,由于B公司既沒有海外倉庫資源,也沒有穩定的境外客源,加上企業對報關業務不熟悉,沒有辦理“9810”海外倉備案,便找到有出口資質的A公司為其在國內集貨、報關、清關等方面提供服務。也就是說,A公司出口的貨物中,有部分貨物的實際貨主并非A公司。A公司認為,這些貨物不歸A公司所有,因此只就B公司支付的代理出口費用進行了納稅申報,沒有申報B公司出口貨物的金額。目前,在稅務人員的輔導下,A公司已完成補充申報工作。
分析:代理出口亦需確認銷售收入
實務中,小型跨境電商企業掛靠大型跨境電商企業,由大型跨境電商企業代理出口的情況并不少見。這種模式便于企業集中辦理出口退稅,還能保證資金安全。但是,代理出口模式下,出口方是大型跨境電商公司而不是小型跨境電商公司。也就是說,存在實際貨主與出口方不一致的情況。在辦理出口業務涉稅事項時,有些企業可能像A公司這樣,認為貨物的實際貨主為其他企業,因此僅就收取的代理出口費用進行申報,這樣的理解是錯誤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對于像A公司這樣從事代理出口貨物的企業,應當同委托方簽訂代理出口協議,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委托方登記證復印件及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由委托方自行辦理出口退稅業務。
實務中,部分跨境電商企業明知需要對代理出口的貨物進行申報,卻選擇“視而不見”,在出口時僅就實際貨主為本企業的貨物進行申報,且不提供與代理出口貨物相關的資料。同時,一些大型跨境電商企業往往使用多個境內外收匯賬號進行收款,部分企業收匯后未按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同樣存在較大稅務風險。
探索:基于行業特點進行服務和監管
面對跨境電商這種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稅務部門應當如何開展納稅服務、實施精準監管呢?廈門稅務部門的做法是——基于行業特點,探索特殊納稅服務舉措和稅收監管體系。
廈門稅務部門通過走訪調研發現,一些跨境電商企業因財稅知識欠缺對稅收政策理解不足,誤認為合規納稅申報操作復雜,會給企業增加額外負擔,抱有僥幸心理,通過不申報的方式逃避納稅義務。對此,廈門稅務部門按照進口、出口不同維度,不同海關監管方式等標準,對跨境電商企業實施標簽管理,分門別類開展稅收政策輔導,幫助企業了解業務規則,根據政策適用情況和海關進出口方式輔導企業合規進行稅務處理。
在加大稅收政策宣傳,引導企業增強納稅遵從意識的基礎上,廈門稅務部門定期掃描行業模型,通過“風險指標需求+風險指標建設+風險掃描+疑點確認+風險推送”機制,歸類收集跨境電商企業涉稅風險,按月掃描、及時應對。同時,廈門稅務部門基于風險應對結果,進一步完善行業模型指標設計、明確稅收政策輔導方向。
筆者認為,對跨境電商企業實施更為精準的監管,還需要加強部門協作和數據共享。下一步,廈門稅務部門將加強與商務、海關等有關部門的溝通,打破部門之間信息壁壘,實現數據橫通,探索企業全生命周期的服務與監管體系,發揮廈門“多區疊加”的區位優勢、跨境電商特殊區域出口海外的政策優勢以及敢拼敢闖的人文優勢,促進廈門跨境電商產業高質量快速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