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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問六答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如何稅前扣除
時間:2022-02-23 14:33:47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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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A: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Q2:企業在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銷售(營業)收入額是否包括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A: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Q3:化妝品制造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標準如何規定的?
A: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Q4:煙草制造企業發生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A:不可以。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Q5: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超過規定的扣除限額部分是否允許結轉到以后年度進行扣除?
A: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因此,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規定比例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Q6: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A: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