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國稅:金融業營改增熱點問答
1.銀行提供貸款服務按期計收利息的,結息日當日計收的全部利息收入,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六條規定,銀行提供貸款服務按期計收利息的,結息日當日計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應計入結息日所屬期的銷售額,按照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2.金三上線后,金融業總機構增值稅申報后,分支機構還要申報嗎?
答:根據《寧波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金融業、建筑業增值稅稅款征收暫行操作辦法的補充通知》(甬國稅發〔2016〕135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總機構申報后,分支機構持《匯總納稅企業增值稅分配表》到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自行繳納稅款即可,無需申報。
3.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按何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屬于貸款服務,應按照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融資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企業后,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4.金融業營改增后,對于在5月1日前已經逾期90天以上的應收未收利息已經繳納過營業稅,如果該筆貸款應收利息在5月1日后收回,收回時是否繳納增值稅?
答:金融企業5月1日以后收回的已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不繳納增值稅。
5.融資性售后回租支付的利息能抵扣嗎?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包括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屬貸款服務項目。
因此,承租方支付的利息不能抵扣。
6.企業間無償借款要繳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因此,企業間無償借款應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7.國債利息收入要繳增值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8、保險公司開展共保業務時,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第四條規定,保險公司開展共保業務時,按照以下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一)主承保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并全額收取保費,然后再與其他共保人簽訂共保協議并支付共保保費的,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額開具發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開具發票;(二)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并分別收取保費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別就各自獲得的保費收入向投保人開具發票。
9.我公司是非金融企業的一般納稅人,財務費用中銀行貸款利息數額較大,請問金融業營改增后,是否可以就支付的利息費用進行抵扣?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規定,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進一步明確,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您公司的銀行貸款利息不能抵扣。
10.問:我公司持有的限售股近期內將要解禁,請問如果解禁后賣出這些股票,在增值稅上應該怎么處理?
答:股票交易行為屬于轉讓金融商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單位持有的限售股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的,在確定買入價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規定,區分下列情形確定:(一)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后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三)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11.問: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公司經營用的汽車保險時,保險公司未提供代收車船稅稅單,僅在保險費發票的備注欄注明,請問是否可憑保險費發票記賬?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規定,從2016年5月1日起,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12.企業給高危行業職工購買的意外保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答:企業給高危行業職工購買的意外保險,取得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13.公司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咨詢費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咨詢費,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4.我公司發生金融商品轉讓,可以開具專用發票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因此,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5.我公司在銀行購買了理財產品的利息是否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如果你公司在銀行購買了保本理財產品,收到的利息是要繳增值稅。
16、金融業營改增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17.境內企業支付國外企業提供的貸款服務利息是否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第十二條和第二十條,按6%代扣代繳增值稅。
18.金融商品轉讓的銷售額是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19.營改增后,金融企業自結息日起90日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第四條規定,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20.問:我公司是一家典當行,典當業務是否屬于金融服務?
答:典當業務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貸款,指將資金貸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綜上,典當行提供的典當服務應屬于“金融服務”中的“貸款服務”,其收回的贖金超過發放當金的部分屬于利息,應就利息部分的收入繳納增值稅。
21.請問保險企業申請匯總代開個人保險代理人提供保險代理服務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規定,保險企業應為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保險企業。保險企業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出具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代征稅款的詳細清單。保險企業應將個人保險代理人的詳細信息,作為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清單,隨發票入賬。上述個人保險代理人為自然人。
22.我單位流動資金緊張,擬向本單位員工借款,利息按年利率6%支付。請問:利息是否可直接支付給員工計入公司財務費用?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
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根據上述規定,支付給員工的資金使用費不是工資性質所得,屬于職工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收入。
支付利息時應取得個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發票作為財務費用列支的憑證,列支時借款合同應作為附件處理。
23.納稅人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如何確定其銷售額?
答: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
24.利息收入是否屬于免征增值稅的范圍?
答: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托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25.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不屬于增值稅征收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