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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欄次怎么填
時間:2017-06-23 11:19:34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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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增值稅稅率的簡并,真正落實“維持農產品原扣除力度不變”的目標,2017年5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了《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新增了“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欄次。筆者結合個人的理解,談談“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欄次在實務中的運用。
法規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附件3:《關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的調整事項》第二條規定,第(二)項第1至3點及第(四)項第2至5點中涉及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不包含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時取得的專用發票,但購進農產品未分別核算用于生產銷售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情況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解讀為: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簡并稅率前的扣除率-1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又用于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分析
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
1. 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票面增值稅額(稅率11%)為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1~3欄(或第5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稅額”欄,加計部分按“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13%-11%)”計算稅額填入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稅額”欄,不填寫“份數”“金額”。
2. 取得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1%計算進項稅額,填入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的“稅額”欄,加計部分按“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13%-11%)”計算稅額填入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稅額”欄,不填寫“份數”“金額”。
觀點:雖然此時不按票面稅額抵扣,但一定要及時認證,否則如果發生折扣折讓或銷貨退回行為,將無法正常申請開具紅字發票,同時如果該種專用發票對應的農產品無法分清用途的,須要填入1~3欄的“稅額”欄,均需要認證。
3. 取得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11%計算進項稅額,填入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的“稅額”欄,加計部分按“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13%-11%)”計算稅額填入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的“稅額”欄,不填寫“份數”“金額”。
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非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
1. 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票面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1~3欄(或第5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稅額”欄。
2. 購進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取得(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及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11%+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1%,填入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的“稅額”欄。
未分別核算用于生產銷售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
1. 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時取得的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1~3欄(或第5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稅額”欄,不得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
觀點:此種情況下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時取得的專用發票要按票面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筆者認為不妥:一是這么處理對納稅人來說顯失公平。納稅人無法分清農產品是用于17%稅率還是11%稅率貨物的,只能按票面稅額(3%)抵扣進項,反而不如用于11%稅率貨物,即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1%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多。二是這么處理加大了納稅人申報的難度,因為當初納稅人自認為能夠分清用途而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1%計算進項稅額填入了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的“稅額”欄;當無法分清用途時,須要沖減第6欄,再按票面注明的增值稅額填入1~3欄,大大增加了核算及申報的工作難度,建議即使無法分清用途,仍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1%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既能維持同行間的稅收公平,又能簡化納稅人申報程序。
2.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填入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的“稅額”欄,不得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
法規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附件3:《關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的調整事項》第二條規定,第(二)項第1至3點及第(四)項第2至5點中涉及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不包含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時取得的專用發票,但購進農產品未分別核算用于生產銷售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情況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解讀為: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簡并稅率前的扣除率-1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又用于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分析
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
1. 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票面增值稅額(稅率11%)為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1~3欄(或第5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稅額”欄,加計部分按“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13%-11%)”計算稅額填入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稅額”欄,不填寫“份數”“金額”。
2. 取得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1%計算進項稅額,填入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的“稅額”欄,加計部分按“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13%-11%)”計算稅額填入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稅額”欄,不填寫“份數”“金額”。
觀點:雖然此時不按票面稅額抵扣,但一定要及時認證,否則如果發生折扣折讓或銷貨退回行為,將無法正常申請開具紅字發票,同時如果該種專用發票對應的農產品無法分清用途的,須要填入1~3欄的“稅額”欄,均需要認證。
3. 取得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11%計算進項稅額,填入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的“稅額”欄,加計部分按“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13%-11%)”計算稅額填入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的“稅額”欄,不填寫“份數”“金額”。
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非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
1. 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票面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1~3欄(或第5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稅額”欄。
2. 購進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取得(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及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11%+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1%,填入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的“稅額”欄。
未分別核算用于生產銷售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
1. 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時取得的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1~3欄(或第5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稅額”欄,不得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
觀點:此種情況下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時取得的專用發票要按票面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筆者認為不妥:一是這么處理對納稅人來說顯失公平。納稅人無法分清農產品是用于17%稅率還是11%稅率貨物的,只能按票面稅額(3%)抵扣進項,反而不如用于11%稅率貨物,即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1%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多。二是這么處理加大了納稅人申報的難度,因為當初納稅人自認為能夠分清用途而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1%計算進項稅額填入了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的“稅額”欄;當無法分清用途時,須要沖減第6欄,再按票面注明的增值稅額填入1~3欄,大大增加了核算及申報的工作難度,建議即使無法分清用途,仍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1%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既能維持同行間的稅收公平,又能簡化納稅人申報程序。
2.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填入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的“稅額”欄,不得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