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技術交易既有許可費又有服務費厘清費用性質,分別稅務處理
技術進出口,是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通過貿易、投資或者經濟技術合作的方式轉移技術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技術服務和其他方式的技術轉移。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數據顯示,2024年,我國知識產權使用費進出口額達3987.1億元,同比增長5.9%。需要注意的是,在跨境技術交易中,授權許可費與技術服務費的稅務處理有差異,企業需要準確區分費用性質,合規進行稅務處理。
案例介紹
德國A公司將一項制造汽車的技術授權給中國境內B公司使用,雙方簽署了技術許可合同,B公司每年應向A公司支付300萬元的技術授權許可費。由于此項技術屬于專有技術,能產生經濟價值或者競爭優勢,因此A公司與B公司在合同中增加了保密條款,B公司需要承擔保密義務。A公司與B公司還簽訂了一份技術服務合同,A公司會派技術人員到境內B公司進行現場技術指導,技術服務費為每年100萬元。那么,對于從中國境內B公司取得的技術授權許可費和技術服務費,A公司應當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呢?
技術授權許可費:按特許權使用費處理
根據中國與德國簽署的稅收協定,為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信息(專有技術)所支付的報酬的各種款項,屬于特許權使用費范疇。德國A公司授權中國境內B公司使用的技術具有秘密性、實用性、技術性等特點,能產生經濟價值和競爭優勢,因此B公司支付給A公司的300萬元技術許可費為特許權使用費性質。
增值稅方面,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該實施辦法同時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境內的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
如果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業務符合增值稅免稅規定,相關企業可到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本案例中,B公司支付給A公司的300萬元技術許可費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企業按照規定報送文件進行認定,因此增值稅為零。
城建稅及附加方面,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三條規定,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計征依據與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一致。因此,B公司向A公司支付技術許可費時,不需要代扣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費。
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中德稅收協定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發生于締約國一方而由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受益所有的特許權使用費,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特許權使用費也可以在其發生的締約國一方,按照該國的法律征稅。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增值稅分析,B公司支付給A公司的300萬元技術許可費免征增值稅,因此,B公司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為300×10%=30(萬元)。
技術服務費:先判斷勞務是否構成常設機構
技術服務合同規定,A公司需要派工作人員到B公司進行現場技術指導,服務費為100萬元。
增值稅處理方面,無論A公司的技術服務是否構成常設機構,技術服務費的增值稅、城建稅及附加處理均與技術授權許可費的相應處理一致。
企業所得稅處理方面,技術服務費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要先判斷德國工作人員在我國提供的技術服務是否構成常設機構。根據中德稅收協定,締約國一方企業通過雇員或雇用的其他人員在締約國另一方提供勞務,包括咨詢勞務,但僅以該性質的活動(為同一或相關聯的項目)在任何12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為限。超過183天,則構成常設機構;未超過183天,不構成常設機構。
如果A公司的技術服務未構成常設機構,A公司應按照特許權使用費繳納企業所得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07號)第五條規定,在轉讓或許可專有技術使用權過程中如技術許可方派人員為該項技術的使用提供有關支持、指導等服務并收取服務費,無論是單獨收取還是包括在技術價款中,均應視為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規定。因此,A公司取得的100萬元技術服務費作為特許權使用費納稅,A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100×10%=10(萬元)。
如果A公司的技術服務構成了常設機構,根據國稅函〔2009〕507號文件第五條規定,服務部分的所得應適用稅收協定營業利潤條款的規定。如果納稅人不能準確計算應歸屬常設機構的營業利潤,則稅務機關可根據稅收協定常設機構利潤歸屬原則予以確定。通常情況下,境外企業不會在境內設立賬簿,境內稅務機關會按照核定利潤率的方法來計算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9號)規定,稅務機關可按照以下標準確定非居民企業的利潤率:從事其他勞務或勞務以外經營活動的,利潤率不低于15%。假設核定利潤率為15%,則B公司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為100×15%×25%=3.7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