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籌劃
過路過橋費進項抵扣需規避風險
發文文號:[]號 發文單位: 時間:2018-03-26 11:34:52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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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運輸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假設2018年1月取得稅額為0.72萬元的高速公路通行費電子普通發票,取得稅額為0.55萬元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和閘通行費電子普通發票,用ETC卡充值支付4萬元(全額取得不征稅發票)。該公司做進項稅額抵扣時的風險點有哪些?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通行費電子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該公司合計可抵扣的收費公路通行費=0.72+0.55=1.27(萬元)。ETC卡充值支付的4萬元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過橋過路費進項稅抵扣,需要規避以下幾個方面的涉稅風險:
(一)可抵扣憑證。納稅人取得的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屬于增值稅抵扣憑證,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根據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作為進項稅額抵扣(左上角標識“通行費”,且“稅率”欄顯示適用稅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屬于征稅發票,可以按照“稅額”欄注明的稅額申報抵扣)。《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6號)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后,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選擇確認,并申報抵扣,填寫在“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中。即: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后,在規定的時間內登錄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信息;不適用網絡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持稅控設備前往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由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通行費電子發票選擇確認。
(二)不能抵扣情形。1.取得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左上角沒有“通行費”字樣,“稅率”欄顯示“不征稅”、“稅額”不顯示金額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屬于不征稅發票,不得抵扣。2.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高速公路和一級、二級公路)通行的部分,只能取得不征稅發票,不得抵扣。3.辦理ETC預付費(充值卡)的納稅人,在預付充值時取得發票(全額開具的不征稅發票),按預付卡稅收管理規定,之后均不再取得發票,即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但要注意,在ETC客戶服務網點辦理ETC卡或用戶卡的納稅人,辦理的是屬于ETC后付費(信用卡)或用戶卡,則實際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通行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征稅發票的可以抵扣;辦理的是ETC預付費(充值卡),充值時沒有取得發票,在實際發生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通行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征稅發票的可以抵扣。
(三)取得電子發票時間。納稅人使用ETC卡或用戶卡通行收費公路并交納通行費的,在通行后的第10個自然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起,自行登錄發票服務平臺,選擇相應通行記錄,取得通行費電子發票(含征稅與不征稅發票);對于充值卡納稅人,不需要征稅發票的,可以在充值后實時登錄發票服務平臺,選擇相應充值記錄取得不征稅電子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