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模式投資建設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雖然是小稅種,但對于少則幾百元、幾千萬,多則幾億、十幾億甚至更多的BT項目來說,涉及的印花稅就不是小數目了,應引起征納雙方的重視。
2016年,某縣政府決定新修一條20千米的一級公路,為緩解籌資難問題,縣政府吸引民間資本投資,采用BT(建設——移交)方式進行建設,縣政府授權縣交通局為該項目的業主單位。
K投資有限公司是一家私營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對建筑業、房地產業、工業、交通運輸業及礦山等行業的投資業務。2016年7月,縣交通局與K公司簽訂了《BT模式投資建設合同》。合同約定,K公司負責該項目投融資、工程建設的組織和管理。K公司在工程建成竣工后移交給交通局,交通局按約定支付回購價款。隨后,K公司作為投資方將全部工程項目發包給Y建筑公司承建。
《BT模式投資建設合同》能否按“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繳納印花稅?
1.K公司不具有建筑資質?!吨腥A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二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K公司是一家投資公司,不具備建筑業的相關資質,該公司《法人營業執照》中的經營范圍也沒有工程施工內容,所以K公司不具有工程施工主體資格,不能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K公司沒有從事建筑施工業務。
K公司在該BT項目中負責投融資、工程建設的組織和管理,K公司沒有建筑資質,也沒有實際從事工程施工業務,根據建筑法的相關規定,K公司不能成為工程施工合同的總承包人。
《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K公司與Y建筑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分包合同。
有觀點認為,K公司不具有建筑資質,但可以將BT項目工程承包后再轉包出去,這種觀點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悖。《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F行法律禁止工程轉包行為,不能按轉包合同征收“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稅。
《BT模式投資建設合同》能否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1.對“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針對的是財產所有權的轉讓,財產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4項權利。K公司在BT投資建設期間雖然擁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權利,但按照《BT模式投資建設合同》約定,該項目資產最終只能移交給交通局,K公司沒有其他處分的權利,不具有完整的所有權,所以不能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2.就合同性質而言,特別是實務中的BT合同,除了規定了產權移交外,還規定了其他事項(如投資額、建設規模、設計、監理、質量保證金等),將其定性為“產權轉移”合同性質暫時沒有相關依據。
計稅依據如何確定
縣交通局支付的回購價款并不單純是工程建設款項。對于一般的工程施工而言,工程價款主要包括工程成本和工程利潤兩大塊,施工方通過工程施工獲取工程利潤。在BT投資建設合同中,投資方獲取的是投資利潤,包括資本收益和工程管理收益等。交通局支付的BT項目回購價款包含了工程建設成本、施工方利潤和投資方利潤3個方面,這不同于一般的工程建設價款。
對于BT項目回收款,有的BT投資建設合同實行的總額包干制,即固定造價合同,所有費用全部包括在內;有的實行分項結算,即分別約定了項目工程價款、投資人投資回報比例、監理費和設計費等,同一憑證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如何適用稅目稅率,是按總額確定征稅,還是分項確定征稅?
建議
從合同種類來看,K公司與縣交通局簽訂的《BT模式投資建設合同》屬于經濟合同。K公司在與縣交通局辦理資產移交時,需要辦理資產移交手續。K公司收取BT項目回購價款時,需要給縣交通局開具發票(L建筑公司不能直接開票給縣交通局)。這些《BT投資建設合同》、發票等憑證,從實際情況來看,與《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征稅范圍非常接近。
基層稅務人員對此感到執法風險很大,如果對《BT投資建設合同》征收印花稅,征收依據不足;不對《BT投資建設合同》征收印花稅,上級稅務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和檢察機關可能會認為稅務人員沒有行使征稅職責,造成稅款流失。
因此筆者建議,國家稅務主管部門對此類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稅、按什么稅目征收、計稅依據如何確定作出具體規定,以便于基層稅務機關遵照執行,減少執法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