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籌劃
7個案例 幫你用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
發文文號:[0]0號 發文單位: 時間:2017-06-16 15:52:17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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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的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了《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隨后國家稅務總局又發出了《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減低稅率、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在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以及所屬行業均符合原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情況下,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2016年的30萬元擴圍至50萬元。納稅人享受到的稅收優惠最高減稅幅度可以達到60%。
當然,要享受該項“減低稅率、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納稅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必須是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 企業的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3. 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此外,對于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等相關指標。
同時,還需注意以下事項:
1. 納稅人預繳時享受了減半征稅政策,年度匯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2.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即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無須進行專項備案。
為便于廣大納稅人理解和運用好此項新政,筆者以案例形式分析該項法規的實務運用。
案例1(基本類型):A企業(工業企業,所屬行業代碼為06**至4690),從業人數90人,資產總額2800萬元,2016年度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201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也是50萬元。
1. 因2016年度適用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據此,該企業2016年不符合享受該項“減低稅率、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的條件,且也不符合享受“減低稅率”優惠政策的條件,A企業應繳納企業所得稅:50×25%=12.5(萬元)。
2.按照2017年度適用的財稅〔2017〕43號文件規定,A企業2017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50×50%×20%=5(萬元)。
比較:A企業2017年與2016年的應稅所得都是50萬元,但是2017年可以少繳企業所得稅7.5(12.5-5)萬元,減稅幅度達60%。
案例2(基本類型):B企業(除工業企業以外其他行業的企業),從業人數80人,資產總額1000萬元,2016年度應納稅所得額40萬元,201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也是40萬元。
1. 因2016年度適用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據此,該企業2016年不符合享受該項“減低稅率、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的條件,且也不符合享受“減低稅率”優惠政策的條件,B企業應繳納企業所得稅:40×25%=10(萬元)。
2.按照2017年度適用的財稅〔2017〕43號文件規定,B企業2017年符合享受“減低稅率、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的條件,B企業應繳納企業所得稅:40×50%×20%=4(萬元)。
比較:B企業2017年繳納企業所得稅4萬元,較2016年減稅6萬元。
案例3(職工人數超標):C企業(工業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為90人,接受勞務派遣用工人員15人,資產總額2500萬元,201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40萬元。
按照2017年度適用的財稅〔2017〕43號文件規定,因C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職工90人加上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15人之和為105人,不符合享受“減低稅率、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的條件,故2017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40×25%=10(萬元)。
案例4(資產總額超標):D企業(服務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為60人,接受勞務派遣用工人員15人,資產總額1100萬元(其中:第一季度平均值為900萬元,第二季度平均值1000萬元,三季度平均值1200萬元,第四季度平均值1300萬元,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1100萬元),201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48萬元。注: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因D企業資產總額超過了1000萬元,不符合2017年度適用的財稅〔2017〕43號文件所規定的享受“減低稅率、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的條件,D公司2017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48×25%=12(萬元)
案例5(建筑企業劃型):E企業(建筑企業)職工人數90人,資產總額1000萬元,201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44萬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從2015年度開始,判斷小型微利企業是否為工業企業,修改為“所屬行業代碼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判斷為工業企業”,不包括建筑業。
可見,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適用對象的判斷,在2015年以前,是將建筑業列入工業企業,而從2015年開始,建筑企業劃入“其他企業”類型。
E企業作為其他企業類型,因其職工人數超過了80人,從而不符合2017年度適用的財稅〔2017〕43號文件所規定的享受“減低稅率、減半征稅”的優惠條件,E公司2017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44×25%=11(萬元)。
案例6(核定征收):F企業(其他企業—餐飲企業)職工人數為30人,資產總額150萬元,2017年度取得銷售收入(不含稅)200萬元,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20%),應納稅所得額為40萬元。
按照現行稅收法規規定,為擴大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惠及面,自2014年度開始,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不論實行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因此,小型微利企業既可實行核定征收,也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F企業從而符合2017年度適用的財稅〔2017〕43號文件所規定的享受“減低稅率、減半征稅”的優惠條件,F公司2017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40×50%×20%=4(萬元)。
定率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案例7(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G企業(其他企業—現代服務企業)職工人數為49人,資產總額300萬元,2017年7月1日開業,2017年7月至12月應納稅所得額48萬元。
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相關指標,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G公司2017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48×50%×20%=4.8(萬元)
本年度新成立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根據上述規定,“減低稅率、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在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以及所屬行業均符合原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情況下,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2016年的30萬元擴圍至50萬元。納稅人享受到的稅收優惠最高減稅幅度可以達到60%。
當然,要享受該項“減低稅率、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納稅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必須是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 企業的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3. 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此外,對于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等相關指標。
同時,還需注意以下事項:
1. 納稅人預繳時享受了減半征稅政策,年度匯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2.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即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無須進行專項備案。
為便于廣大納稅人理解和運用好此項新政,筆者以案例形式分析該項法規的實務運用。
案例1(基本類型):A企業(工業企業,所屬行業代碼為06**至4690),從業人數90人,資產總額2800萬元,2016年度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201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也是50萬元。
1. 因2016年度適用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據此,該企業2016年不符合享受該項“減低稅率、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的條件,且也不符合享受“減低稅率”優惠政策的條件,A企業應繳納企業所得稅:50×25%=12.5(萬元)。
2.按照2017年度適用的財稅〔2017〕43號文件規定,A企業2017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50×50%×20%=5(萬元)。
比較:A企業2017年與2016年的應稅所得都是50萬元,但是2017年可以少繳企業所得稅7.5(12.5-5)萬元,減稅幅度達60%。
案例2(基本類型):B企業(除工業企業以外其他行業的企業),從業人數80人,資產總額1000萬元,2016年度應納稅所得額40萬元,201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也是40萬元。
1. 因2016年度適用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據此,該企業2016年不符合享受該項“減低稅率、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的條件,且也不符合享受“減低稅率”優惠政策的條件,B企業應繳納企業所得稅:40×25%=10(萬元)。
2.按照2017年度適用的財稅〔2017〕43號文件規定,B企業2017年符合享受“減低稅率、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的條件,B企業應繳納企業所得稅:40×50%×20%=4(萬元)。
比較:B企業2017年繳納企業所得稅4萬元,較2016年減稅6萬元。
案例3(職工人數超標):C企業(工業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為90人,接受勞務派遣用工人員15人,資產總額2500萬元,201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40萬元。
按照2017年度適用的財稅〔2017〕43號文件規定,因C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職工90人加上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15人之和為105人,不符合享受“減低稅率、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的條件,故2017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40×25%=10(萬元)。
案例4(資產總額超標):D企業(服務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為60人,接受勞務派遣用工人員15人,資產總額1100萬元(其中:第一季度平均值為900萬元,第二季度平均值1000萬元,三季度平均值1200萬元,第四季度平均值1300萬元,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1100萬元),201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48萬元。注: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因D企業資產總額超過了1000萬元,不符合2017年度適用的財稅〔2017〕43號文件所規定的享受“減低稅率、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的條件,D公司2017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48×25%=12(萬元)
案例5(建筑企業劃型):E企業(建筑企業)職工人數90人,資產總額1000萬元,201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44萬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從2015年度開始,判斷小型微利企業是否為工業企業,修改為“所屬行業代碼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判斷為工業企業”,不包括建筑業。
可見,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適用對象的判斷,在2015年以前,是將建筑業列入工業企業,而從2015年開始,建筑企業劃入“其他企業”類型。
E企業作為其他企業類型,因其職工人數超過了80人,從而不符合2017年度適用的財稅〔2017〕43號文件所規定的享受“減低稅率、減半征稅”的優惠條件,E公司2017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44×25%=11(萬元)。
案例6(核定征收):F企業(其他企業—餐飲企業)職工人數為30人,資產總額150萬元,2017年度取得銷售收入(不含稅)200萬元,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20%),應納稅所得額為40萬元。
按照現行稅收法規規定,為擴大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惠及面,自2014年度開始,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不論實行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因此,小型微利企業既可實行核定征收,也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F企業從而符合2017年度適用的財稅〔2017〕43號文件所規定的享受“減低稅率、減半征稅”的優惠條件,F公司2017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40×50%×20%=4(萬元)。
定率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案例7(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G企業(其他企業—現代服務企業)職工人數為49人,資產總額300萬元,2017年7月1日開業,2017年7月至12月應納稅所得額48萬元。
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相關指標,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G公司2017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48×50%×20%=4.8(萬元)
本年度新成立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