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貫徹落實《資產評估法》,規范資產評估執業行為,保證資產評估執業質量,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在財政部指導下,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根據《資產評估基本準則》,對《資產評估準則——評估程序》進行了修訂,制定了《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程序》,現予印發,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請各地方協會將《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程序》及時轉發資產評估機構,組織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進行學習和培訓,并將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附件:《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程序》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2017年9月8日
附件: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程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履行資產評估程序行為,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資產評估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資產評估程序,是指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所履行的系統性工作步驟。
第三條 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條 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履行適當的資產評估程序。
第五條 資產評估基本程序包括:明確業務基本事項;訂立業務委托合同;編制資產評估計劃;進行評估現場調查;收集整理評估資料;評定估算形成結論;編制出具評估報告;整理歸集評估檔案。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資產評估業務的具體情況以及重要性原則確定所履行各基本程序的繁簡程度。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不得隨意減少資產評估基本程序。
第六條 執行資產評估業務,因法律法規規定、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資產評估基本程序,經采取措施彌補程序缺失,且未對評估結論產生重大影響時,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可以繼續開展業務,對評估結論產生重大影響的,不得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第七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記錄評估程序履行情況,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章 實施要求
第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受理資產評估業務前,應當明確下列資產評估業務基本事項:
(一)委托人、產權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
(二)評估目的;
(三)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
(四)價值類型;
(五)評估基準日;
(六)資產評估報告使用范圍;
(七)資產評估報告提交期限及方式;
(八)評估服務費及支付方式;
(九)委托人、其他相關當事人與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工作配合和協助等需要明確的重要事項。
第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專業能力、獨立性和業務風險進行綜合分析和評價。受理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滿足專業能力、獨立性和業務風險控制要求,否則不得受理。
第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受理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與委托人依法訂立資產評估委托合同,約定資產評估機構和委托人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等內容。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資產評估業務具體情況編制資產評估計劃,并合理確定資產評估計劃的繁簡程度。資產評估計劃包括資產評估業務實施的主要過程及時間進度、人員安排等。
第十二條 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對評估對象進行現場調查,獲取評估業務需要的資料,了解評估對象現狀,關注評估對象法律權屬。
現場調查手段通常包括詢問、訪談、核對、監盤、勘查等。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可以根據重要性原則采用逐項或者抽樣的方式進行現場調查。
第十三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資產評估業務具體情況收集資產評估業務需要的資料。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等資料;從政府部門、各類專業機構以及市場等渠道獲取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提供涉及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的必要資料。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對其提供的資產評估明細表及其他重要資料進行確認,確認方式包括簽字、蓋章及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依法對資產評估活動中使用的資料進行核查驗證。核查驗證的方式通常包括觀察、詢問、書面審查、實地調查、查詢、函證、復核等。
第十六條 超出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專業能力范疇的核查驗證事項,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其他專業機構出具意見。
因法律法規規定、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實施核查驗證的事項,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說明,分析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程度,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予以披露。如果上述事項對評估結論產生重大影響,資產評估機構不得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資產評估業務具體情況對收集的評估資料進行分析、歸納和整理,形成評定估算和編制資產評估報告的依據。
第十八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等情況,分析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的適用性,選擇評估方法。
第十九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所采用的評估方法,選取相應的公式和參數進行分析、計算和判斷,形成測算結果。
第二十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對形成的測算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形成評估結論。
對同一評估對象采用多種評估方法時,應當對采用各種方法評估形成的測算結果進行分析比較,確定評估結論。
第二十一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在評定、估算形成評估結論后,編制初步資產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資產評估準則和資產評估機構內部質量控制制度,對初步資產評估報告進行內部審核。
第二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前,在不影響對評估結論進行獨立判斷的前提下,可以與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關當事人就資產評估報告有關內容進行溝通。
第二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完成上述資產評估程序后,由資產評估機構出具并提交資產評估報告。
第二十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工作底稿、資產評估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整理,形成資產評估檔案。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準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于2007年11月28日發布的《關于印發〈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等7項資產評估準則的通知》(中評協〔2007〕189號)中的《資產評估準則——評估程序》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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