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略)
附:
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116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負責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負責.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各地人事部門會同當地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條 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從1999年開始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四條 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為<稅法(一)>,<稅法(二)>,<稅務代理實務>,<稅收相關法律>,<財務與會計>五個科目.考試時間為五個半天,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
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科考試應考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其中,免試部分科目的應考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五條 凡符合<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第六條 對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八年者,可報名參加注冊稅務師全部科目的考試;對取得中專學歷后,從事稅收業務工作滿十年,其中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兩年者,在2002年前,可報名參加注冊稅務師全部科目的考試.
第七條 對于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中級專業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者,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一年,可報名參加注冊稅務師全部科目的考試.
第八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免試<稅法(一)>,<稅法(二)>和<財務與會計>三個科目,只參加<稅務代理實務>和<稅收相關法律>兩個科目的考試.
一,按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已取得稅務師執業證書并在稅務代理機構內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三年.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法律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稅收工作滿兩年.
第九條 對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已取得稅務師執業證書,雖在稅務代理機構內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工作,但不符合免試條件者,可報名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全部科目的考試.
第十條 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并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
第十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培訓管理工作.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負責舉辦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師資培訓.各地根據全國師資培訓內容組織本地區的培訓.
第十二條 各地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會同人事部門審核批準,報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三條 培訓工作必須堅持考培分開,參與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組織工作(包括命題和組織管理),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有關參考資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的名義,編寫輔導材料或舉辦考前培訓,誤導考生.
第十五條 在考試管理工作中,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及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加強考試紀律,對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應嚴肅處理,并追究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