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現對企業交納土地增值稅有關會計處理辦法的規定通知如下:
一,交納土地增值稅的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土地增值稅"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二,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交納的土地增值稅,應分別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主營房地產業務的企業,應由當期營業收入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借記"經營稅金及附加"(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稅金"(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營業稅金及附加"(股份制試點企業),"營業稅金"(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
2?兼營房地產業務的企業,應由當期營業收入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借記"其他業務支出"[工業,農業,商業,運輸(交通,民航),郵電,施工企業,外商投資工業,農業,商業,交通,施工企業],"其他營業支出"(金融企業),"營業稅金及附加"(旅游,飲食服務,保險企業,股份制試點企業),"營業稅金"(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外商投資租賃,旅游企業),"內部供應和銷售支出"[運輸,(鐵路)企業],"其他營業稅金"(外商投資銀行)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
3?企業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一并在"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專項工程支出","固定資產購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轉讓時應交納的土地增值稅,借記"固定資產清理","在建工程","專項工程支出","固定資產購建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
三,企業交納土地增值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業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按稅法規定預交的土地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待該房地產營業收入實現時,再按本規定第二條第1,2款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進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補交的土地增值稅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預交土地增值稅的企業,"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的借方余額包括預交的土地增值稅.
五,為了提供土地增值稅的計算依據,企業應將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等,在有關會計科目或備查簿中詳細登記.
六,企業按規定補交應由已實現的1994年經營損益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實際補交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規定印發之日期間的土地增值稅參照本規定進行會計處理.